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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司法考试辅导:法院的执行权
发布时间:2012/4/17 17:22:58 来源:www.xue.net 编辑:城市总裁吧
  《刑诉法》
  第二百零九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
  第二百一十九条 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裁定减少或者免除。
  第二百二十条 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记忆点:死 免 无罪 罚 财产
  死——死刑
  免——免除刑罚处罚的
  无罪——无罪判决
  罚——罚金
  财产——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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