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 宣告死亡
(1) 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
自然人下落不明,通常情况下满四年,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也是四年,要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两年,从意外事件发生的当天计算。
由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主流观点认为,利害关系人没有顺序限制
人民法院的受理和宣告。公告期一般情况下为一年,在意外事件的情况下为3个月。
所以宣告死亡在时间上的最低要求,一般情况下是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五年;意外事件是两年零三个月。
(2) 宣告死亡的效力
婚姻关系自然消灭;财产变为遗产依法被继承;民事主体资格消灭,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终止;被宣告死亡人如在外地生存,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仍然有效,比如宣告死亡,他的婚姻关系自然消灭,他回来时,他的配偶已经再婚,此时婚姻关系自然消灭仍然有效。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3)宣告死亡的撤销
本人或利害关系人都可以撤销。配偶没有死亡的,没有再婚的,婚姻关系自然恢复。婚姻关系的恢复不仅涉及到身份的恢复还涉及到夫妻财产、债权,宣告死亡期间取得的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宣告死亡期间的债务转化为夫妻的共同债务。配偶再婚或者再婚后又离婚的,要想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重新登记结婚。重新登记结婚,宣告死亡期间取得的财产就是婚前的个人财产,所负的债务就是婚前的个人债务,不发生转化的问题。他被继承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返还原物和孳息,原物因自然原因毁损灭失的,不必返还。如果原物已经被第三人取得,第三人不必返还,但是继承人所卖的价款应当予以返还。在宣告死亡期间,已经成立的收养关系,被撤销的宣告死亡人不得以未经其同意为由进行解除,但是经双方同意的除外。
例:王锋与刘青结婚四年后,生有一子王达。1994年7月15日,王锋出海打鱼遇台风未归,生死不明。若干年后,其妻刘青向法院申请王锋死亡,法院依法做出宣告死亡的判决。经查,王锋结婚后与其父母分开生活(其父于1996年10月3日死亡)。王锋因与刘青感情不和且离婚未果而与刘青分居,分居期间王锋盖有楼房6间,王锋遇台风后被人救起,因不想再见刘青而不与家庭联系,独自到南方某市打工。1997年王锋与打工妹陈莹相识并相好,并在该市教堂举行了婚礼,生有一女王莉。陈莹为王锋介绍一收入颇丰的工作。1998年5月5日王锋因摸彩票中奖,获奖金30万。1998年6月6日王锋与陈莹各出19万元购买了张名的3间私房,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1999年4月8日,王锋因心脏病发作死亡,临终前告诉了陈莹自己的身世,并口头遗嘱将自己原有的6间房屋由其母谢兰继承(有两名医生在场)。请回答下列问题:
① 刘青向法院申请宣告王锋死亡,法院应予受理的最早申请日期是哪一天?
A. 1998年7月5日
B. 1998年7月6日
C. 1996年7月5日
D. 1996年7月6日
考察宣告死亡的时间界限问题,王锋遇台风未归应当是意外事件,宣告死亡的时间是2年,从意外事件的发生之日起计算,即C项1996年7月5日。
② 设刘青于最早申请日向法院申请,受理法院依法做出宣告王锋死亡的判决。此时,王锋所建的6间房屋应如何继承?
A. 其中3间房屋归刘青所有;3间房屋属王锋遗产,由王锋的继承人继承
B. 6间房屋由刘青,谢兰,王达和王锋之父继承
C. 3间房屋由刘青,谢兰,王达继承
D. 6间房屋由刘青,谢兰,王达继承
6间房屋是在分居期间所建,没有特殊约定,分居期间所置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题中交代王锋与其父母分开生活,不能认定为家庭共有财产,而应当认定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共有财产在继承时首先进行分割,3间房屋归刘青所有,3间房屋是王锋的个人财产予以继承。宣告死亡的时候,法院的公告期为3个月,此时为1996年10月5日,王锋的父亲于1996年10月3日死亡,因此王锋之父不能作为遗产的继承人。所以6间房屋的继承人为:刘青,谢兰,王达。答案为AC.
③ 王锋彩票中奖所得30万元,应由谁继承?
A. 谢兰、王达、王莉
B. 谢兰、刘青、王达、王莉
C. 谢兰、刘青、陈莹、王达、王莉
D. 谢兰、陈莹、王达、王莉
中奖是在王锋被宣告死亡期间,他与刘青的婚姻关系已经自然消灭,另外,王锋没有回来,也没有进行死亡宣告的撤销,所以刘青不能作为继承人。陈莹与王锋按照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不能形成事实婚姻,只能按照同居处理,因此陈莹也不能作为继承人。所以他的继承人是:他的母亲,儿子,女儿。正确选项为A。
④ 对王锋与陈莹共同购买张名私房3间的定性表述中,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 王锋、陈莹与张名之间买卖房屋合同无效,因为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B. 王锋、陈莹与张名之间买卖房屋合同有效
C. 王锋与陈莹取得了该3间房屋的所有权,因为张名已经讲房屋交付
D. 王锋与陈莹未取得了该3间房屋的所有权
王锋、陈莹与张名之间买卖房屋合同但位办理过户手续,在这种情况下,合同是有效的,但没有取得所有权。BD
⑤ 设王锋与陈莹购买张名私房3间办理了过户手续,就王、陈二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的下列表蔬中哪些是不正确的?
A. 王锋与陈莹之间形成合伙关系
B. 王锋与陈莹之间形成共有关系
C. 王锋与陈莹之间形成形成按份共有关系
D. 王锋与陈莹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合伙关系必须以赢利为目的,A表述不正确的。王锋与陈莹并不夫妻关系,不能形成共同共有的关系,B表述不正确。王锋与陈莹各出10万元,形成按份共有,C表述正确。买了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是一种物权关系,而不是债权债务关系,D项表述错误。答案:ABD
八.个人合伙
明确个人合伙的概念和特征,个人合伙的特征是:双方当事人通过合同成立合伙组织,各合伙人对合伙财产是共有,合伙人不仅可以用财产的所有权出资,也可以用财产的使用权出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内部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
合伙人的出资:财产,货币,房屋使用权,知识产权,劳务。合伙的负责人或召集人的执行合伙事务的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具有效力。
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新入伙人不仅对入伙后的债务负连带责任,还要对入伙前的债务负连带责任。退伙人对原合伙债务没有清偿的,负连带责任;对退伙以后的债务,不负连带责任。对合伙债务的承担,应当坚持合伙财产优先清偿合伙债务的原则,这说明合伙财产是因为合伙而共有,所以这个财产应当优先清偿合伙债务,特别是合伙人既有个人债务又有合伙债务的情况下;当然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应当优先清偿个人债务。对外称担连带责任以后,在它内部责任的承担上,按照合同的约定也就是合伙协议的约定,如果合伙协议没有约定的,按照出资比例来承担责任;如果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赢余分配比例分摊债务。退伙分为声明退伙和强制退伙。
例:甲乙丙均为长途客运业的专业户,三人商定合伙经营跑运输,每人出资30万元入伙,同时甲提出其业务经理丁善于管理,可以由丁以其管理才能入伙,不须交纳出资,乙丙表示同意。四人一致同意丁作为日常业务负责人。由于业务蒸蒸日上,四人都得到巨额利润,丁于是准备在担当合伙企业负责人的同时,再同他人合作开展另一个运输公司,遭到甲乙丙的反对。甲提出要退伙,乙丙丁勉强同意,但只同意退甲30万元了事,甲同意并拿走30万元。半年后,甲妻见运输业务赢利可观,遂向乙丙丁提出不再退伙,并把39万元留给丁,三人表示等和甲谈后再说。三天后,丁在运输过程中遭遇车祸,亏损严重。甲乙丙丁对如何分担债务发生争议。
1) 丁以其管理才能入伙是否合法?
《合伙企业法》11条:经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以劳务出资,所以丁以其管理能力出资是完全合法的。
(2) 丁在合伙企业之外另建新的运输企业是否合法?
不合法。《合伙企业法》30条:合伙人负有竞业禁止的义务。
(3) 甲的第一次退伙是否有效?
有效,退伙经过乙丙丁的同意。
(4) 甲妻的行为是否可以恢复甲的合伙人地位?
不能恢复,第一,这里不是夫妻代理的问题,它是一个经营的问题,甲妻要想恢复甲的地位是不行的。第二,乙丙丁并没有同意。
(5) 甲对车祸损失应否承担责任?
不承担责任,因为此时甲已经退伙。车祸损失应当由乙丙丁负连带责任。
(6) 假如合伙协议中规定,丁不得代表合伙企业签定标的额10万元的合同,而丁与某汽车公司签定了12万元的合同,此合同是否有效?
有效。汽车公司是善意第三人,合伙协议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果丁的行为给乙丙造成损失,丁要负赔偿责任。
九.合伙债务的清偿
重点掌握双重优先原则:合伙财产优先清偿合伙债务,个人财产优先清偿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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