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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注税师辅导: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
发布时间:2012/4/19 13:57:58 来源:城市网学院 编辑:admin
  双主体:一方为税务机关,另一方为纳税人。
  (一)征税主体
  税务机关的职权:(选择题)
  (1)税务管理权
  (2)税收征收权
  (3)税收检查权
  (4)税务违法处理权
  (5)税收行政立法权
  (6)代位权和撤销权
  (二)纳税主体
  纳税主体就是通常所称的纳税人,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1.纳税人的权利
  (1)依法提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权利。
  (2)依法请求税务机关退回多征税款的权利。
  (3)依法提起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的权利。
  (4)依法对税务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5)因税务机关的行为违法或不当,致使纳税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有依法请求得到赔偿的权利。
  (6)向税务机关咨询税法及纳税程序的权利。
  (7)要求税务机关为其保密的权利。
  (8)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决定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税收法律关系的相关人员(选择):有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以及银行、工商和公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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