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注税师辅导:注关税征收管理
发布时间:2012/4/19 14:12:11 来源:城市网学院 编辑:admin
一、关税缴纳(掌握)
纳税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如关税缴纳期限的最后1日是周末或法定节假日,则关税缴纳期限顺延至周末或法定节假日过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单选题)
关税的纳税义务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在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的情形下,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海关总署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单选题)
二、关税的强制执行(计算题)
关税滞纳金=滞纳关税税额×滞纳金征收比率×滞纳天数
滞纳金的起征点为50元。
滞纳金比率为每日万分之五。
三、关税退还(多选题)
按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可以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书面声明理由,连同原纳税收据向海关申请退税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逾期不予受理:
1. 海关误征,多纳税款的。
2. 海关核准免验进口的货物,在完税后,发现有短卸情形,经海关审查认可的。
3. 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将其运出口,申报退关,经海关查验属实的。
四、关税补征和追征(了解)
五、关税纳税争议
纳税争议的申诉过程:纳税义务人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30日内,向原征税海关的上一级海关书面申请复议。逾期申请复议的,海关不予受理。海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以复议决定书的形式正式答复纳税义务人:纳税义务人对海关复议决定依然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单选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