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法律硕士民法辅导:民法的基本原则
发布时间:2012/4/21 7:51:41 来源:城市网学院 编辑:admin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全部民法规范之中,是指导各种民事行为、民事立法和司法活动的根本准则。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都有哪些,历来众说纷纭。《民法通则》刚制定时,许多学者拘泥于它的体例,将其第3条至第7条的规定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应该说,这是很不恰当的。王利明教授将民法的基本原则归纳为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对此,我认为,我国学者常谈到的平等原则实际上不是民法的基本原则。诚然,平等是当代法治的基本精神之一,也是《宪法》第33条规定的基本权利,但是,只有国家才负有平等对待每一个人的义务,在立法和司法中,国家机关必须平等对待每一个人;在私法中,民事主体并不负有平等对待每一个人的义务,将平等原则不可能贯穿于民事活动中,将平等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不仅不合适,而且会引起误解。而且,立法和司法上平等不仅是民法上的要求,也是一切法律规范的要求,将它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是不合理的。
在此,参考布劳克斯教授的见解,将民法的基本原则归纳为私人自治(德Privatautonomie;荷privaatautonomie)、社会平衡(德sozialer Ausgleich;荷sociaal gelijkmaking)、信赖保护(德Vertrauensschutz;荷bescherming van vertrouwen)三个基本原则。
私人自治是指民法上的私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安排自己的生活。私人自治原则在合同中表现为合同自由(Vertragsfreiheit),即是否订立合同的自由、选择合同相对人的自由、合同内容的自由、合同形式的自由、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在物权中表现为所有权自由(Eigentumsfreiheit),即所有权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所有物,在婚姻中表现为婚姻自由,在继承中表现为遗嘱自由(Testierfreiheit),在人格权中表现为人格权行使的自由。
社会补偿实际上是对私人自治的限制,也就是在行使民法上的自由时,要考虑社会利益。我国学者经常提到的公平、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都属于这一原则的内容。诚实信用原则委任为是法律中的“帝王规范”,任何时候行使权利时都要遵守这一原则,即诚实守信、不欺诈、不滥用权利给他人造成损害。除此之外,在债法中的社会补偿主要包括:对经济地位上的弱者的保护,例如消费者合同中对消费者的特别保护,房屋租赁合同中对承租人的保护;违反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在所有权上,所有权行使所有权要考虑社会公共利益,除公法上对所有权的限制外,相邻关系也是对所有权的限制。
信赖保护又被称为“表见法理”,也是民法中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是指,当事人由于某种原因相信某种事实的存在或者不存在,而作出或者接受某一意思表示,即使真实事实与他的信赖不同,仍对其信赖加以保护,也就是说,该意思表示对他法律后果,应当根据他所信赖的事实确定。表见代理、善意取得都是信赖保护的典型例子。通常,商法中特别强调交易安全,因此信赖保护适用十分广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