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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法律硕士民法辅导:民法典结构的观点
发布时间:2012/4/21 7:52:17 来源:城市网学院 编辑:admin
  关于我国民法典的结构,梁彗星教授主持编定的建议稿采用总则、物权、债权总则、合同、侵权行为、亲属、继承七编;2002年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草案采用总则、物权法、合同法、人格权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九编;王利明教授主编的建议稿采用总则、人格权、物权、债权总则、合同、亲属、继承、侵权行为八编。
  如上所述,我国学者大多赞成债法设总则。另外,学者争论的主要问题是侵权行为和人格权是否独立成编,合同是否独立成编的争论似乎比较少。
  我认为,人格权虽然是独立的一类权利,但是,它与民事主体具有不可分割的关系,因此在总则中民事主体部分进行规定即可,而且人格权条文较少,独立成编则与其它编比例不合;正如身份权与亲属关系密不可分,将其规定在亲属编中即可,而无需在亲属编外再另立“身份权编”。
  王利明教授主张侵权行为独立成编的主要理由是,它是对绝对权的保护,因此不但要独立成编,而且要放在最后一编。但是,这是对侵权行为性质的误解,侵权行为不能望文生义理解歪“侵害权利的行为”;只要由于过错或者在法律的情形中无需过错,违法给他人造成损害,就构成侵权行为。侵害绝对权,只是违法这一构成要件的一种情况;而反过来,对绝对权的保护也不限于侵权行为,物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都是对绝对权的保护。另外,所谓“恢复名誉”等不是债的关系的说法也是不成立的,它实际上是损害赔偿中“回复原状”的一种形式。由此可知,侵权行为无非是损害赔偿之债的发生原因而已,与其他编并没有并列关系,更没有王利明教授所说的那种提纲挈领的作用,因此放入债编即可。
  最后,我国学者很少讨论合同是否独立成编,我认为,因为我国制定了《合同法》,所以大家才会将合同独立成编,但实际上,合同法的很多条文属于债法总则的内容,合同既然也是债的一种发生原因,将其与侵权行为一同放入债编即可。至于国际私法,我认为它属于另一个部门,应当另行立法,而不应纳入民法典。
  至于有人提到《荷兰民法典》,认为它的各编体系可以作为参考。但是,《荷兰民法典》八编分别是人和家庭(德personen- und familienrecht;荷 person- en familierecht)、法人(德juristische Person;荷rechtsperson)、财产总则(德allgemeiner Teil des Vermögensrecht;荷vermogensrecht in het algemeen)、继承(德Erbrecht;荷erfrecht)、物权(德Sachenrecht;荷Zakelijke rechten)、债法总则(德allgemeiner Teil des Schuldsverhältnis;荷algemeen gedeelte van het verbintenissenrecht)、各种合同(德besondere Verträge;荷bijzondere overeenkomsten)、居间和运输(德Vermittlung und beförderung;荷verkeersmiddelen en vervoer),这是不设总则的法国体系,与我国采纳潘德克顿体系的理念是不同的,参考价值不大。
  这样,最后剩下的,可独立成编的只有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编。而债的关系究竟应当叫债权编还是债编也是值得研究的,我认为债的关系不仅包括债权,也包括债务,因此叫做债编合理。在体例顺序上,总则自然应当放在最前,物权编和债编何者在前则是存在争论的,我国多数学者主张物权编在前,债编在后,其理由是财产归属关系在前,财产流转关系在后。不过,以财产归属关系还是财产流转关系的先后来确定各编顺序,其实是对德国的潘德克顿体系的误解。这不是一种按照权利发生时间顺序编排的体系,而是按照逻辑顺序编排的,它的突出特点是“放在括号之外(德Ausklammerungsmethode;荷stellen uit haakje)”,即前面的条文作为一般规定,统领后面的条文。从《德国民法典》来看,潘德克顿体系的逻辑顺序是,需要参引其它规范的规范尽可能放在后面,而被参引的规范尽可能放在前面。
  而亲属关系中有大量请求权和所有权关系,需要参引债编和物权编的内容,继承则需要参引前面各编的规定,自然分别放在后两篇。物权编和债编之间互相参引的内容较少,因此有的法典将债编放在前面,如《德国民法典》《中华民国民法典》《澳门民法典》,有的法典将物权编放在前面,如《日本民法典》《奥地利民法典》。但是,毕竟物权当中含有物权请求权、相邻关系的损害赔偿等内容,需要参引债权总则的部分内容,因此放在债编之后更合适。
  所以,未来的民法典按照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编进行编排,是符合逻辑顺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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