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法律硕士民法辅导:我国民法历史发展
发布时间:2012/4/21 8:00:43 来源:城市网学院 编辑:admin
清末修律之前,我国采用刑民不分,诸法合体的立法体例,不存在民法这一部门法。从清末修律开始,在引入西方法律的时候,民法这一部门法出现了。
1907年,清政府开始起草《大清民律草案》,总则、债权、物权三编由日本学者松冈义正起草,亲属、继承二编则由修订法律馆会同礼学馆起草。1911年,《大清民律草案》起草完毕,以移植德国、日本民法为主,共1569条;同时1909年,《大清商律草案》完成,包括总则、商行为、公司、海商、票据,共1008条。但它们尚未实施,清政府就宣告灭亡。
中华民国建立后,北京政府继续进行民法典的起草工作,但进展缓慢,1925年完成《中华民国民律草案》,共1745条,但未能正式通过。1927年中华民国南京政府建立,于1928年至1930年陆续通过《中华民国民法典》各编,它采用民商合一体例,其理由如上所述;这是我国第一部民法典。
1949年,中国分裂,出现了两个政府并存的局面。在北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迁至台北的中华民国政府都宣布自己是中国唯一政府,互不承认,并都企图消灭对方。这样,《中华民国民法典》在中华民国政府控制地区实施至今,并在1982年对总则编进行了重大修改,1999年对债编进行了重大修改,1985年和2002年对亲属编进行了两次重大修改,1985年对继承进行了重大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法起草则经历了漫长的过程。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就开始起草民法典,1956年完成第一草案,共525条;1964年完成第二草案,共262条。改革开放后,1978年~1982年,又先后完成4个草案,其中第四稿共8编465条,是当时最成熟的草案。这些草案虽然没有通过,但是在当时的民事审判中却发挥着作用。特别是1982年的《民法典第四稿》,各法院经常以它为参考审判案件。
但是,由于经济制度变化迅速,未来经济制度的走向难以预计,因此立法者最终放弃了制定一部民法的尝试,而在1986年通过了《民法通则》。它共有156条,简略的规定了民法的主要内容,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的《民通意见》又对其进行了补充。
在民法通则制定前,我国已经制定了《婚姻法》《继承法》《商标法》。民法通则制定后,我国又陆续制定了一系列民法单行法规,包括《担保法》《合同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等,民商法的主要内容基本齐全。
在这种情况下,再加上经济制度基本稳定,制定民法典的思潮再起。2002年12月23日,新的《民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它共有1200多条,包括总则、物权法、合同法、人格权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九编。但是,学者对它的批评很多,主要有,应当另设债法总则[9],婚姻、收养、继承不应直接纳入现行法[10]等。由于民法草案争论问题过多,因此全国人大法工委此后停止制定民法典的工作,而集中精力首先制定物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