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法律硕士民法辅导:法律行为的解释
发布时间:2012/4/21 8:02:37 来源:城市网学院 编辑:admin
1、概述
通过法律行为,当事人可以实现与自己的意思相应的法律效果。而行为人的内在意思是通过外部行为表达出来的,因此,法律行为解释的目的,就是寻找表示行为背后的目的意思。外部行为可能具有明确的意思,但也可能是有歧义的;即使它具有明确的意思,也可能因为种种原因,这一明确的意思与表意人内心的目的意思不同,因此,对法律行为的解释就显得十分重要了。
法律行为的解释,需要考虑到各种各样的情形。各国法律通常都仅作出原则性规定,而具体的解释方法则多种多样。例如《德国民法典》第133条规定:“解释意思表示,应当探求当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于所用的词句。”《德国民法典》第157条规定:“对合同的解释,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并考虑交易上的习惯。”事实上,这两条并非分别适用于合同以外的法律行为和合同,而是,第133条原则上适用于无需受领的意思表示,第157条原则上适用于需受领的意思表示。我国《合同法》第12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问题定理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相比而言,《澳门民法典》第228条至第231条规定了法律行为的解释和填补则比较详细,具体规则将在下面介绍具体解释方法的时候再谈到。
意思表示的解释具有以下意义:(1)能够确定是否真的存在意思表示,例如乙对甲说了一句“好啊”,要确定这是否是意思表示,必须看甲的问题是什么。如果甲问“我把我的狗300元卖给你好吗”,则乙的回答是意思表示,如果甲问“昨天的饭好吃吗”,则乙的回答不是意思表示。(2)能够确定一个合同是否成立。(3)能够确定法律行为的效果是什么。
2、狭义的解释
狭义的解释是指,对当事人表达出来的意思进行解释。基本解释方法有两种,自然解释(näturliche Auslegung)和规范解释(normative Auslegung),它们又分别称为主观解释和客观解释。我国法律虽未将这两种解释方法分开规定,但是,从信赖保护原则出发,应当在不同的情形下分别采用自然解释和规范解释的方法。
自然解释是指,探求表意人的真实意思。它主要适用于:(1)无需受领的意思表示,因为这时没有需要保护其信赖的的受领人。例如遗嘱的解释应当采用自然解释的方法。(2)需受领的意思表示,但受领人不存在值得保护的信赖,也就是说,受领人知道表意人的真实意思,即“误载不害真意(拉falsa demonstratio non nocet)”,或者受领人虽不知道表意人的真实意思,但尽可期待的注意就能够发现表意人的真实意思。《澳门民法典》第228条第2款对前一种情形作了规定:“如受意人明知表意人之真正意思,则表意人所作之意思表示应以该真正意思为准。”例如,由于当事人对挪威语Haakjöringsköd(鲨鱼肉)一词的错误理解为鲸鱼肉,从而写入合同中,在解释是,应当认为他们订立了鲸鱼肉的买卖合同。但是,对意思表示的自然解释,也是有限制的,特别是在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意思表示的时候(例如遗嘱),如后所述,该意思表示的主要部分必须包含在文书中。
规范解释是指,根据意思表示的客观含义解释,也就是说,以一般人处于受领人的地位,根据受领人所能掌握的相关信息,所推知得意思表示的含义为准。这适用于需受领的意思表示,并且受领人对意思表示的含义存在值得保护的信赖的情形。但是,如果表意人一方存在合理理由的,使客观解释的含义对他来讲出乎意料,则不再适用客观解释。耶林先生曾经举一案例:他人将旧菜单放在了饭店桌子上,客人根据旧菜单点菜,结账时才发现,菜价已经翻了与不止一番。通说认为,此时应当对规范解释的适用加以限制,仍按照表意人的意思表示进行解释,即客人是按照旧菜单作出意思表示,而饭店则按照现在的价格做出意思表示,二者意思表示不一致,因此合同不成立。以上规则在《澳门民法典》第228条第1款中有详细的规定:“法律行为意思表示之含义,以一般受意人处于真正受意人位置时,能从表意人之有关行为推知之含义为准,但该含义未能为表意人所预料系属合理者除外。”
存在争论的是,规范解释是否可以适用于确定是否存在意思表示的情形。目前德国通说认为,尽管欠缺意思表示的内部要素,只要存在表示行为,在采用规范解释方法时就应当被视为存在意思表示;前述“特里尔葡萄酒拍卖”的例子中,尽管行为人不知道其举手即代表竞买,但仍存在意思表示,只是他可以根据错误而撤销该意思表示。从保护受领人的信赖的原则出发,这是合理的。但是,应当注意,这种解释只适用于保护受领人信赖的情形,当规范解释给受领人增加负担时,不得采用这种解释方法,仍应认为不存在意思表示。现举一德国判例说明:被继承人死亡前,曾对他的妹妹说:“我有三长两短,你可以为我处置这些有价证券。”死后,被继承人唯一的继承人妻子曾经派人到被继承人的房屋内寻找该有价证券,但未能找到。后来,被继承人的妹妹将该部分有价证券赠与他人。被继承人的妻子认为赠与无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损害。二审判决认为原告寻找有价证券的行为构成代理权的撤回,但是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原告不知道代理权的存在,因此其行为欠缺表示意识,对此,如果采用客观解释是对受领人设定负担的,因此仍依照主观解释方法认为不存在意思表示。,因此,联邦最高法院将该案被发回重审,并认为本案应当根据被代理人授权的意思表示进行解释,确定赠与是否属于授权范围。
3、补充解释
广义上的解释,还包括意思表示的补充(德Ergänzung;荷aanvulling)。采用自然解释或者规范解释,确定存在意思表示后,如果发现表意人对某些事项未作表示,这些事项就属于意思表示的漏洞。与法律的漏洞相似,当事人在做出意思表示时,对某些事项未加考虑(明显的漏洞),或者以一种错误的方式考虑的时候(隐蔽的漏洞),就存在意思表示的漏洞。填补漏洞时,如果当事人作出约定,则依照约定,无约定时,首先考虑法律的任意性规定,如果没有法律的任意性规定,则在诚实性用原则下,根据当事人若知道该漏洞存在即会作出的意思表示确定。但是,在特殊情形下,法律的任意性规定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时,则不再考虑法律的任意性规定。正如《澳门民法典》第231条规定:“如无候补规定,且当事人并未就法律行为意思表示之漏洞订立填补程序,则应按各当事人如事先知悉在意思表示中之有关缺项即会具有之意思而予以填补,又或按照善意原则应采用另一解决方法时,按该等原则填补之。在例外情况下,得按各当事人如事先知悉在意思表示中之有关缺项即会具有之意思作出填补,而不按候补规定作出填补,但此种解决方法须为按照善意原则应采用之解决方法。”
4、解释的方法
不论是自然解释还是规范解释,都要适用一系列解释方法,包括文义解释、整体解释、目的解释、习惯解释、依照诚实信用原则解释。我国《合同法》第125条第1款的规定中,依次规定了上述解释方法。文义解释,是指意思表示要按照用语的通常含义解释,一般人对该用语的理解,具有特殊身份或者处于特出行业时,这里的一般人是指该身份或者该行业中的普通人;在自然解释中,应当站在表意人的角度上,在规范解释中,应当站在受领人的角度上。整体解释,又称体系解释,是指解释意思表示的部分内容时,要综合考虑与其他部分的关联性;在书面的意思表示中,通常情况下,如果出现矛盾,特别条款优先于一般条款,手写的条款有限于印刷条款。目的解释,是根据当事人法律行为的目的来解释,特别是当法律行为可能被解释为不成立或者无效时,也可能被解释为有效时,应当尽可能采取使之有效的解释方法。习惯解释,是指根据当事人所处的生活习惯或者交易习惯进行解释。最后,在解释时要依照诚实信用原则,但这一原则通常只有在其他解释方法仍不能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或者明显不合理的时候才能适用。
在采取上述解释方法后,仍然不能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时,在能够确定法律行为成立的前提下,通常要遵循这样的规则:对于无偿法律行为,应当对提供利益的一方有利的解释,对于有偿法律行为,应当考虑公平原则。
最后应当注意,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法律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时,那么意思表示的解释的“主要部分”必须包含在文书中,否则,文件的形式就不能涵盖该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