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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法律硕士民法辅导:部分无效、转换和确认
发布时间:2012/4/21 8:05:48 来源:城市网学院 编辑:admin

  1、部分无效

  《德国民法典》第139条规定:“法律行为一部分无效的,全部无效,但如果去掉该部分仍可成立的除外。”《中华民国民法典》第111条也有类似规定。我国法律对此虽无规定,但是,由于当事人将法律行为作为一个整体,部分无效时,将全部无效作为当事人可推定的意思是合理的。

  部分无效(Teilnichtigkeit)的要件是:

  (1)存在一个法律行为;是否是一个法律行为,应当通过当事人的意思确定。同时实施或者以一个签名涵盖的法律行为,通常可以认定为一个法律行为;另外,存在紧密的经济联系的法律行为也可被看成一个法律行为。

  (2)法律行为可分。也就是说,法律行为的各部分可以单独实施,另外,对于继续性合同则存在时间上的可分性。

  (3)法律行为部分无效。

  在存在部分无效时,应当通过对当事人意思的解释,确定全部无效还是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无法确定时,推定为全部无效。当事人有时在合同中加入“本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这种“救助条款”,以防止全部无效;当事人未对部分无效的后果明示的,应当通过补充解释确定。当法律行为仅一个微小部分无效时,则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另外,当法律行为中无效部分,仅对一方有利或者主要对一方有利,而全部无效将对另一方更加有利的,则应当对当事人的利益加以平衡,认定为部分无效;例如贷款合同中担保条款无效,则其他部分效力不受影响。

  2、转换

  对于法律行为的转换(Umdeutung),《德国民法典》第140条规定:“如果无效的法律行为具备另一法律行为的要件,并且可以认定当事人如果知其为无效即有意义为此另一法律行为时,此另一法律行为有效。”《中华民国民法典》第112条也有类似规定。我国法律虽无规定,但是从当事人可推知的意思作补充解释和鼓励交易原则出发,应当允许法律行为的转换。

  适用法律行为转换的要件是:

  (1)法律行为无效;

  (2)存在一个补充性的法律行为;

  (3)该补充性行为各项生效要件具备;

  (4)通过意思表示的补充解释,可以认定当事人可推知的意思表示是实施该法律行为。

  3、确认

  对于法律行为的确认(Best?tigung),《德国民法典》第141条规定,对无效的法律行为的确认视为重新作出法律行为;对于合同的确认则推定为自始有效。我国法律虽无规定,但是在相同情形下适用该效果是合理的。确认的要件是:

  (1)法律行为无效;

  (2)当事人作出了确认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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