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出口许可证管理
主管部门:商务部
发证机关:
①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
②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商务部授权的其他省会城市商务厅(局)、外经贸委(厅、局)
(一)管理范围
1、2010年实施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有:
① 消耗臭氧层物质
② 重点旧机电产品
(1)重点旧机电产品
发证机关: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
(2)消耗臭氧层物质
发证机关:由各地外经贸委(厅、局)、商务厅(局)签发;在京中央管理企业的进口,由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签发。
单选题(08年考题)
2008年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有消耗臭氧层物质和重点旧机电产品,其中重点旧机电产品的发证机构为:
A. 计划单列市、以及商务部授权的其他省会城市的商务主管部门
B.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商务主管部门
C. 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D. 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
答案:D
(二)办理程序(了解)
1、进口消耗臭氧层物质及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
(1)在组织进出口该类应证商品前,经营者应事先向主管部门申领进(出)口许可证,可通过网上和书面两种形式申领。
(2)发证机构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放进(出)口许可证。特殊情况下,进口许可证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
进口重点旧机电产品
2、进口重点旧机电产品
(1)经营者应事先向主管部门申领进口许可证,可通过网上和书面两种形式申领。
进口许可证应由旧机电产品进口的最终用户提出申请,并且申请企业具备从事重点旧机电产品用于翻新(含再制造)的资质。
(2)商务部应在正式受理后20日内决定是否批准进口申请;如需征求相关部门或行业协会意见的,商务部应在正式受理后35日内决定是否批准进口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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