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项选择题
北京的甲公司和长沙的乙公司于2010年4月1日在上海签订一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一批货物,双方应于2010年4月10日在厦门交货付款。双方就合同纠纷管辖权未作约定。其后,甲公司依约交货,但乙公司拒绝付款。经交涉无效,甲公司准备对乙公司提起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下列各地方的人民法院中,对甲公司拟提起的诉讼有管辖权的有( )。
A.北京
B.长沙
C.上海
D.厦门
【正确答案】 B, D
【知 识 点】民事诉讼
【答案解析】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长沙)或者合同履行地(厦门)的人民法院管辖。
单项选择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审判制度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
B.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
C.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D.公开审判包括审判过程公开和审判结果公开两项内容,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正确答案】 A
【知 识 点】民事诉讼
【答案解析】(1)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外,一律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2)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不包括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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