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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从业法规辅导:会计管理体制
发布时间:2012/4/27 10:49:43 来源:城市网学院 编辑:admin

  一、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体现“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统一领导: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

  分级管理:“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财政部门监督检查的内容:(注意多选)

  1、是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

  2、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3、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4、会计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和任职资格。

  与其他部门的相互协作,配合的关系:

  虽然会计工作的主管机关是财政部门,但是不排斥其他部门的相关管理。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也是国家监督的重要组成。   其他部门必须在“法定的职责和权限”内实施监督检查,并尽可能避免重复查帐。

  如果其他部门依照法定的“法定的职责和权限”内实施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依法接受检查。如果超越权限单位可以依法拒绝。

  二、会计人员的管理制度:

  ①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这是上岗的基本要求。

  ②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三、“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问题二总结:

  ①要求考生知道主管机关是谁?

  ②如何分级管理?

  ③管理的内容?

  ④其他管理部门的管理权限?

  ⑤会计人员的上岗基本要求和单位会计责任主体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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