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注销登记是指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在发生了根本性变化,需终止履行纳税义务时向原登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的税务登记手续。
2、注销登记的适用范围:解散、撤销、破产、改变原主管税务机关、被吊销营业执照和其他情形。
3、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3、纳税人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4、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5、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6、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应向原税务登记机关领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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