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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税知识辅导:纳税审核报告
发布时间:2012/4/27 21:26:57 来源:城市网学院 编辑:admin
   四、纳税审核报告
  1.纳税审核的重点范围。
  2.纳税审核发现的主要问题与分析。
  3.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
  4.提出改进措施。
  5.纳税审核报告的日期。
  6.税务代理机构的签章。
  7.注册税务师的签章。
  第二节消费税纳税审核代理实务
  一、计税依据的审核
  (一)销售自产应税消费品的审核
  1.实行从价定率征税办法的应税消费品的审核
  (1)对价外费用的审核
  (2)对包装物的审核
  逾期不退还的包装物押金的审核。
  例题:某企业本期存在逾期不退还的应税消费品包装物押金1000元,增值税税率17%,消费税税率10%,错误的账务处理
  借:其他应付款-存入保证金1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1000
  调账分录
  借:其他业务收入145.30[1000/1.17×17%]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45.3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85.47[1000/1.17×1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85.47
  (6)对应税消费品以物易物的审核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审核要点
  [例11-5]注册税务师受托对乙卷烟厂纳税情况进行审核,发现当期甲卷烟厂交给乙卷烟厂烟叶10吨(每吨成本600元)委托加工成烟丝,乙卷烟厂在加工过程中代垫辅助材料实际成本为1000元,加工费为3500元,双方协议中规定不考虑代垫辅料的费用。因乙卷烟厂无同类烟丝销售价格(不考虑从量计税因素),代收代缴消费税时作如下处理: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9500÷(1-30%)
  =13574.43(元)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辅助材料)÷(1-消费税税率)
  =(6000+3500+1000)÷(1-30%)
  =15000(元)
  (三)视同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审核要点
  (四)金银首饰的审核要点。
  1.金银首饰范围的审核。
  2.金银首饰计税依据的审核要点。
  (3)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审核。如果是生产企业是自制自用,属于视同销售的;如果是零售店是外购货物自用的,在消费税上是视同销售,增值税作进项税额转出。
  二、适用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的审查
  注意自2006年4月起,消费税政策作了较大调整,应按新政策审核纳税人相应期间的纳税情况。具体规定为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比例税率统一为20%。定额税率为0.5元/斤(500克)或0.5元/毫升。从量定率的计量单位按实际销售商品重量确定,如果实际销售商品是按体积标注计量单位的,应按500毫升为1斤换算,不得按酒度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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