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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审计相关专业知识之税法考前复习(6)
发布时间:2012/4/28 23:55:12 来源:城市网学院 编辑:admin
  第二节 增值税
  一、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一)增值税的纳税人
  凡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人,都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销售应税劳务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参照国际惯例,按经营规模及会计核算健全与否将纳税人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1.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是:①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②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以及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无论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均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考试通
  2.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的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示例】
  1.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企业中,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有( )。
  A.会计制度健全,年应纳税销售额100万元的零售企业
  B. 会计制度健全,年应纳税销售额120万元的批发企业
  C. 会计制度健全,年应纳税销售额160万元的生产企业
  D. 会计制度健全,年应纳税销售额180万元的生产企业
  【答案】AB
  (二)增值税的征税范围/选择题
  常
  规
  情
  形
  (1)销售货物。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业务。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3)进口货物。
  特
  殊
  情
  形
  (1)视同销售货物(有八种具体情形)。
  (2)混合销售行为。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3)兼营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4)其他应税项目(如期货交易、缝纫业务等)。
  备
  注
  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示例2】
  1.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应缴纳增值税的有( )。
  A. 销售机器设备 B.邮政部门发行报刊
  C.进口货物 D. 银行销售金银业务
  【答案】ACD【解析】依据见上表。邮政部门发行报刊?征收营业税。考生应对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重点记忆。
  2.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下列各项中,视同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有( )。
  A.销售代销货物 B.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C.将自产货物分配给股东 D.将自产货物用于集体福利
  【答案】ABCD【解析】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七)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税法确定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目的是:保证增值税税款抵扣制度的实施,不致因发生上述行为而造成税款抵扣环节的中断;避免因发生上述行为而造成货物销售税负不均的矛盾,防止借用上述行为而逃避纳税 [NextPage]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1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90号)、审计署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关于2011年度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及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审考办字〔2011〕2号)精神,为帮助考生做好我市2011年度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科目和内容
  考试时间定于10月16日。初、中级资格考试时间:
  上午 09:00--11:30 审计专业相关知识;
  下午 02:00--04:30 审计理论与实务。
  高级资格考试时间:上午 09:00--12:00 经济理论与宏观经济政策;下午 02:00--05:00 审计理论与审计案例分析。
  二、考试科目、题型及作答方式
  (一)审计初、中级资格考试均设《审计专业相关知识》和《审计理论与实务》两个科目,高级资格考试设《经济理论与宏观经济政策》和《审计理论与审计案例分析》两个科目。各级别考试均分两个半天进行。其中,初、中级资格考试每科考试时间均为2个半小时,高级资格考试每科考试时间为3小时。
  (二)初、中级资格考试试题为客观题,高级资格考试试题为主观题。各科试题全部在答题卡上作答。
  (三)考生应考时,可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和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等文具,其他物品应统一放置。试卷卷本可作草稿纸使用。考生“严禁携带资料及手机等通讯工具入座,违者按一般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考试开始后,如使用手机(开机状态的),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三、报考条件
  (一)参加全国审计资格考试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具有良好职业道德;
  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无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从事审计、财经工作。
  (二)报考审计初级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学历。
  对尚未获得学历证书的应届毕业生,持能够证明其在考试年度可毕业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等)和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证明也可参加报名。
  (三)报考审计中级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5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4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2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1年。
  5.取得博士学位。
  (四)报考审计高级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2年。
  2.获得硕士学位,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4年。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5年。
  4.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6年。
  (五)报名条件中所规定的从事审计、财经工作年限,其截止时间为2011年12月31日。
  四、考试报名相关事项
  (一)2011年度审计专业资格考试采取网上报名、网上支付的报名组织方式。报名时间从2011年4月11日—5月12日下午四点,报名网址:http://www.njrsks.com。点击“网上报名”进入“南京市2011年人事考试网上报名”,选择“2011年度审计专业资格考试网上报名”。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对照报考条件认真检查报考资格,如网上支付成功后。
  (二)凡报名参加此项考试的报考者,需在报名网站上如实填写各项报名信息,在网上支付成功后,携带下列材料于2011年5月9日—5月13日到南京人才大厦一楼(北京东路63号)18号窗口接受资格初审。
  1、相应的学历证明及复印件;报考高级者还应提供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2、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及复印件。考试用书
  3、有效的业务工作证明原件(报考中、高级资格者适用,在报名表指定位置填写、盖章)。
  4、本人近期1寸黑白免冠光面正面同版照片2张(分别粘贴在申报表与报名卡的指定位置)。
  (三)报考费用和注意事项。根据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明确我省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问题的函》(苏价费函〔2002〕41号、苏财综〔2002〕34号),审计初、中级考试考务费为每人每科收费60元(每人两科合计120元);根据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明确我省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收费问题的复函》(苏价费函〔2002〕72号、苏财综〔2002〕72号),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考务费为每人每科110元(两科220元)。
  对于有收费发票需求的考生,可于2011年10月10—14携带本人身份证到南京市人才大厦(北京东路63号)一楼大厅18号窗口领取。由于涉及费用上缴,逾期无法办理,请考生予以配合。
  五、准考证发放及成绩查询
  (一)准考证发放时间:请考生在10月10日后,登陆南京人事考试网ww.njrsks.com,查看"通知公告"栏,按指定时间到南京人才大厦一楼大厅18号柜台领取,联系电话:025-83151995。
  (二)成绩查询:考生请于考试两个月后按照准考证上的成绩查询办法查询本人考试成绩;全部科目考试合格者请于两个月后登录南京职称资格网(www.njzz.gov.cn)查询证书发放事宜或与市职称评介中心联系。
  六、考试辅导教材及考前培训
  (一)2011年度审计专业技术初、中、高级资格考试大纲可在审计署考试中心网站免费下载(http://www.auditexam.cn)。
  (二)初、中级资格考试学习参考书为《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辅导教材》(2011年修订版),共2册。审计署考试中心修订了《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复习指南》(适用于初、中级应考人员学习参考),内容除各章学习要求、学习重点、练习题外,还包括2008年、2009年和2010年初、中级资格考试试卷与标准答案。
  (三)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学习参考书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研究》、《金融理论研究》、《财政理论研究》、《财务会计和财务管理研究》、《审计理论研究》和《审计技术方法》,共6册。其中,《财务会计和财务管理研究》为2010年版,其他为2005年修订版。
  审计署考试中心根据《2011年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大纲》修订了《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复习指南》,内容除重点内容讲解、例题与解题指导、审计案例分析外,还包括2008年、2009年和2010年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试卷与参考答案。
  教材定购:考生可于5月11日前至南京市人才大厦(北京东路63号)一楼大厅18号窗口办理教材订购手续。具体书名及定价及领取时间详见征订单(报名现场领取征订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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