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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单证员基础辅导:国际贸易术语
发布时间:2012/4/4 16:33:59 来源:城市网学院 编辑:admin
  贸易术语(Trade Terms)的含义
  用来表示双方责任、费用与风险划分的专门术语。
  主要国际贸易惯例
  《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Warsaw Oxford Rules 1932)
  是国际法协会专门为解释CIF合同而制定的。
  这一规则对于CIF的性质、买卖双方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和费用的划分以及所有权转移的方式等问题都作了比较详细的解释。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
  (Revised American Foreign Trade Definitions 1941)
  是由美国几个商业团体制定的。
  所解释的贸易术语共有六种。
  主要在北美国家采用。由于它对贸易术语的解释与《通则》有明显的差异,所以,在同北美国家进行交易时应加以注意。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INCOTERMS 2000)
  制订机构:国际商会(ICC)
  我国加入国际商会的时间:1994年
  生效的时间:2000年1月1日
  《2000年通则》的适用范围:该《通则》只限于销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中与交货有关的事项。其货物是指“有形的”货物,不包括“无形的”货物,如电脑软件等。
  国际贸易惯例的特征
  国际贸易惯例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自发形成的,其形成的过程不受政府机关的控制和制约,它的形成文化一般也是由商业自治团体自发地编纂而成的,这使它有别于依靠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国内法以及依靠各国之间的相互谈判、妥协而达成的国际条约。也正是这种非主权性大大增强了国际贸易惯例的普遍适用性。
  国际贸易惯例是为某一地区、某一行业的人们所普遍遵守和接受的,偶然的实践不能成为国际贸易惯例,这是国际贸易惯例的客观特征。
  国际贸易惯例必须能使人们产生必须遵照此惯例办理的义务感和责任感,这是国际贸易惯例的主观特征。
  国际贸易惯例具有任意性,没有强制适用力。只有在当事人明示或者默示同意采用时,才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
  单证相关的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贸易惯例(International Trade Practice)是指国际贸易中被买卖双方广泛认可和接受的规则和做法,目前涉及单证工作方 面的国际惯例主要有以下几种:
  1、The 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 2007 Revision, ICC Publication no. 600 (“UCP”) 国际商会2007年修订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 )简称“UCP600”
  2、International Standard Banking Practice for the Examination of Documents under Documentary Credits国际商会在2002年制定的《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简称“国际标准银行实务”或“ISBP645”)
  3、《ICC托收统一规则》(Uniform Rules for Collections,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以下简称URC522)于1996年1月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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