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国际商务师考试辅导:索赔与理赔
发布时间:2012/4/4 17:52:02 来源:城市网学院 编辑:admin
在国际货物买卖业务中,索赔包括三种情况,即货物买卖索赔、运输索赔和保险索赔。本节介绍的是货物买卖索赔。
一、争议与索(理)赔的概念
争议(disputes)也称异议,是指交易的一方认为对方未能部分或全部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与义务而引起的纠纷。
在国际贸易中产生争议的原因很多,大致可归纳为下列三种情况:
(1)卖方违约。
(2)买方违约。
(3)买卖双方均负有违约责任。
索赔(Claim)是指遭受损害的一方在争议发生后,向违约方提出赔偿的要求。而理赔(Claim Settlement)是指违约方对受害方所提出的赔偿要求的受理和处理。
二、不同法律对违约行为的解释
违约(Breach of Contract),是指买卖双方之中,任何一方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违约的情况不同,其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和承担的责任也不相同。
(一)英国法的规定
英国法按合同条款划分,把违约分为违反要件(Condition)和违反担保(Warranty)两类。
一般说,违反“要件”,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违
反“担保”,则对方只能要求损害赔偿,不能解除合同。
(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把违约区分为根本性违约(Fundamental Breach)和非根本性违约(Non—fundamental Breach)两类。
造成根本性违约,受损害方不仅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而且可以宣布解除合同。相反,如果违约情况并未达到根本性违约的程度,则受害方只能要求赔偿损失,不能宣布解除合同。
(三)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规定
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29条规定:“另一方违反合同,以致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当事人一方有权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第34条又规定:“合同的变更、解除或者终止,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三、合同中的索赔条款
进出口合同中的索赔条款有两种规定方式,一种是异议和索赔条款(Discrepancy and Claim Clause);另一种则是罚金(Penalty)条款。
(一)异议与索赔条款
异议和索赔条款的主要内容,除了明确规定买卖双方在履约过程中,如一方违反合同时,另一方有权提出索赔外,还应订明索赔的依据、索赔的期限、赔偿损失的办法和金额等。
异议索赔条款主要适用于交货品质数量等方面的违约行为,这类赔偿的金额不是预先决定,而是根据货损、货差的实际情况确定的。
(二)罚金条款
规定当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约定金额,以补偿对方的损失。罚金亦称“违约金”。
罚金条款一般适用于卖方延期交货,或者买方迟延开立信用证或延期接货等场合下。
由于不同国家的法律对于罚金条款的规定不同,因此在我国出口合同中,除少数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应订罚金条款。
四、索赔和理赔应注意的问题
(1)根据公平合理、实事求是的原则,查明对方是否违约并使得我方遭受损失。
(2)索赔要求必须在合同规定的限期内提出。
(3)正确确定索赔项目和金额,备齐有关单证。
在对方向我索赔,我方理赔时,则应注意以下问题:
(1)认真研究对方所提的索赔是否属实。
(2)仔细审核对方所提出的索赔单证和有关文件。
(3)如果我方确实应负赔偿责任时,应认真研究,提出赔偿办法或赔偿金额,与对方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