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国际商务师考试辅导:仲裁详解
发布时间:2012/4/4 17:53:25 来源:城市网学院 编辑:admin
一、仲裁的含义及特点
仲裁(Arbitration)又称公断。它是指交易双方达成书面协议,自愿将他们之间的纠纷提交给一个双方同意的第三者来进行裁判,这个第三者的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仲裁的特点;
1、仲裁必须要经双方当事人同意,而且要有书面证明即仲裁协议
2、仲裁机构、仲裁员则是由买卖双方当事人选定的;
3、仲裁的裁决往往是终局性的,不得上诉。
二、仲裁协议的形式和效力
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争议交付仲裁机构解决争议的书面表示,是申请仲裁的必备材料。
仲裁协议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由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订立的,这种协议一般都已包含在合同内,作为合同的一项条款,即我们所说的仲裁条款(Arbitration Clause);另一种是由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后订立的,表示同意把已经发生的争议交付仲裁的协议(Submission)。这两种仲裁协议的形式虽然不同,其法律作用与效力是相同的。
根据多数国家有关仲裁法律的规定,仲裁协议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约束双方当事人只能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不得向法院起诉;
(2)使仲裁机构取得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
(3)排除了法院对有关案件的管辖权,如果一方违背仲裁协议,自行向法院起诉,另一方可根据仲裁协议要求法院不予受理,并将争议案件退交仲裁庭裁断。
三、合同牛仲裁条款的主要内容
在进出口贸易合同中,仲裁条款的内容主要包括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程序、仲裁裁决的效力和仲裁费用的负担等。
(一)仲裁地点的规定
我国进出口贸易合同中的仲裁地点,应力争规定在中国仲裁,如果争取有困难,也可酌情规定在被告国或者在双方同意的第三国仲裁。
(二)仲裁机构的选定
仲裁机构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临时仲裁机构,它是专门为审理指定的争议
案件而由双方当事人指定的仲裁员组成,案件处理完毕后即自动解散;另一种是常设仲裁机构。如果买卖双方同意在中国仲裁,在仲裁协议中应订明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三)仲裁程序的适用
在仲裁条款中,应订明采用哪个国家(地区)和哪个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四)仲裁裁决的效力
为了明确仲裁裁决的效力,承认与执行裁决,签订仲裁条款时应规定: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五)仲裁费用的负担
一般规定由败诉方承担,也有规定由仲裁庭酌情决定的。
四、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涉及到一个国家的仲裁机构所作出的裁决要由另一个国家的当事人去执行的问题。
1958年6月10日联合国在纽约签订了《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1958年纽约公约》。该公约是当前国际上关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最主要的公约。
我国在批准参加《纽约公约》时,声明作了两点保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只在互惠的基础上对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所作出仲裁裁决适用该公约。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只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认定为属于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务法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适用该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