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报检员考前辅导:入境物品报检常识(3)
发布时间:2012/5/13 14:53:09 来源:城市网学院 编辑:admin
四、粮食和饲料
(一)报检范围
入境的粮食和饲料。“粮食”指禾谷类、豆类、薯类等粮食作物的籽实及其加工产品;“饲料”指粮食、油料经加工后的副产品。
(二)检疫审批
有些产品的疫病风险比较低,无需进行入境检疫审批。无需进行检疫审批的植物产品有:粮食加工品(大米、面粉、米粉、淀粉等)、薯类加工品(马铃薯细粉等)、植物源性饲料添加剂、乳酸菌、酵母菌。国家质检总局对其它入境粮食和饲料实行检疫审批制度。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在签订进口合同前办理检疫审批手续。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规定的入境粮食和饲料的检疫要求在贸易合同中列明。转基因产品需到农业部申领许可证。
(三)报检要求及应提供的单据
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在粮食和饲料入境前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报检时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随附合同、发票、提单、《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输出国官方植物检疫证书、约定的检验方法标准或成交样品、产地证及其他有关文件。
五、其他植物产品
进口原木须附有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证明不带有中国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双边植物检疫协定中规定的有害生物和土壤。进口原木带有树皮的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中注明除害处理方法、使用药剂、剂量、处理时间和温度;进口原木不带树皮的,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中作出声明。
进口干果、干菜、原糖、天然树脂、土产类等,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根据这些货物的不同种类进行不同的报检准备。需要办理检疫审批的,如干辣椒等,在货物入境前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许可证。在进口上述货物前应当持合同、输出国官方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约定检疫时间。经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现场检疫、实验室检疫合格或经检疫处理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准予入境。
进口植物性油类及植物性饲料,包括草料、颗粒状或粉状成品饲料的原料和配料以及随动物出入境的饲料,货主或其代理人在进口上述货物前持合同、发票、输出国官方植物检疫证书等有关资料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约定检验检疫时间。到货后,经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现场和实验室检疫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准予入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