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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会计证考试财经法规考前重点精讲(22)
发布时间:2012/5/13 16:48:38 来源:城市网学院 编辑:admin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称道德讲解-会计法律制度案例分析1
  考核:原始凭证金额错误+不相容职务+财政监督+借款收据
  明光公司是一家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发生以下事项:
  (1)2月14日,公司从外地购买了一批货物,收到发票后,经办人员王某发现发票金额与实际支付金额不相符,便将发票退回给出具单位,要求对方重开。
  (2)3月22日,公司从事收入、支出、费用账目登记工作的吴某休产假,公司决定由出纳员李某临时顶替其工作,并按规定办理了交接手续。
  (3)5月15日,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张某根据工作需要,对部分会计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原从事总账登记工作的陈某被调到稽核岗位协助另一位稽核员进行稽核工作,使该岗位一岗两人。
  (4)6月8日,市财政部门要求到该公司进行检查,公司领导以“分管财务工作领导及财务部门负责人出差”为由,予以拒绝。
  (5)9月22日,公司供销科钱某出差归来报销差旅费1700元,同时将多余现金300元退回给出纳员李某,李某随即退还给钱某2000元借款收据。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及会计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该公司经办人员王某退回金额错误的发票,要求出具单位重开的做法是否符合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为什么?
  【答案】该公司经办人员王某的做法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原始凭证金额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2)该公司决定由出纳人员李某临时顶替吴某兼管收入、成本、费用账目的登记工作是否符合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为什么?
  【答案】该公司决定由出纳人员李某顶替吴某兼管收入、支出、费用账目登记工作的做法不符合规定。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3)该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调整部分会计工作岗位,使稽核岗位一岗两人的做法是否符合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为什么?
  【答案】该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调整会计工作岗位并使稽核岗位一岗两人的做法符合规定。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4)该公司领导拒绝市财政部门检查的做法是否符合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
  【答案】该公司领导拒绝市财政部门检查的做法不符合规定。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各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5)该公司出纳员李某退回原借款收据的做法是否符合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为什么?
  【答案】该公司出纳员李某退还借款收据的做法不符合规定。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职工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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