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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人高考专起点民法知识点提炼汇总(9)
发布时间:2012/5/2 10:01:52 来源:城市网学院 编辑:ziteng
  一、代理的概念与特征
  1.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2.有如下法律特征:
  1)代理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民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3)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二、代理的类型
  三、代理权的行使
  1.代理人的义务
  1)代理人应在代理权范围内行使代理权。
  2)代理人应亲自行使代理权,不得任意转托他人。
  3)代理人应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积极、谨慎、勤勉地履行义务。
  2.代理权行使的限制(滥用代理权)
  1)自己代理。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双方代理。指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为同一民事法律行为。
  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
  四、复代理的概念与特征
  1.复代理,(再代理)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将其代理权转托他人而产生的代理。
  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有代理人对自己作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的除外。
  2.特征:
  1)复代理人由代理人选任,而非由被代理人选任。(否则则为共同代理而非复代理)
  2)复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
  3)复代理权的范围受到原代理权范围的限制。
  五、代理权消灭的原因 [NextPage]   六、无权代理
  1.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特征:
  1)行为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行为人以本人民以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3)行为人没有代理权;
  3.广义的无权代理,包括表见代理和狭义的无权代理。
  4.狭义无权代理
  主要包括三种类型:
  1)自始没有代理权的行为
  2)超越代理权的行为
  3)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
  4.2 法律后果:
  1)本人的追认权。
  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醉人可以明示方式,也可以默示方式。
  2)相对人的催告权与撤销权。
  无权代理行为的相对人享有催告权和撤销权。即无权代理行为的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在被本人追认以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3)行为人的责任。
  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诚则。即自己承受与相对人所设定的权利和义务。善意相对人也可以选择要求无权代理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表见代理:
  5.1表见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存在的外观,足以使人相信其有代理而与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法律规定发生有权代理法律效果的制度。
  5.2成立要件:
  1)行为无代理权。表见代理属无权代理。
  2)客观上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如持有本人签章的空白合同书。
  3)相对人主观上无过错。
  4)行为人与相对人所为的民事行为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
  5.3法律后果:
  1)本人应当承受表见代理行为为其设定的权利和义务。
  2)对表见代理的相对人而言,可以选择向本人主张表见代理成立,要求本人承担法律后果。也可要求行为人承担法律后果或承担配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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