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人高考专起点民法知识点提炼汇总(9)
发布时间:2012/5/2 10:01:52 来源:城市网学院 编辑:ziteng
一、代理的概念与特征
1.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2.有如下法律特征:
1)代理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民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3)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二、代理的类型
三、代理权的行使
1.代理人的义务
1)代理人应在代理权范围内行使代理权。
2)代理人应亲自行使代理权,不得任意转托他人。
3)代理人应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积极、谨慎、勤勉地履行义务。
2.代理权行使的限制(滥用代理权)
1)自己代理。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双方代理。指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为同一民事法律行为。
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
四、复代理的概念与特征
1.复代理,(再代理)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将其代理权转托他人而产生的代理。
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有代理人对自己作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的除外。
2.特征:
1)复代理人由代理人选任,而非由被代理人选任。(否则则为共同代理而非复代理)
2)复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
3)复代理权的范围受到原代理权范围的限制。
五、代理权消灭的原因 [NextPage] 六、无权代理
1.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特征:
1)行为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行为人以本人民以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3)行为人没有代理权;
3.广义的无权代理,包括表见代理和狭义的无权代理。
4.狭义无权代理
主要包括三种类型:
1)自始没有代理权的行为
2)超越代理权的行为
3)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
4.2 法律后果:
1)本人的追认权。
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醉人可以明示方式,也可以默示方式。
2)相对人的催告权与撤销权。
无权代理行为的相对人享有催告权和撤销权。即无权代理行为的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在被本人追认以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3)行为人的责任。
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诚则。即自己承受与相对人所设定的权利和义务。善意相对人也可以选择要求无权代理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表见代理:
5.1表见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存在的外观,足以使人相信其有代理而与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法律规定发生有权代理法律效果的制度。
5.2成立要件:
1)行为无代理权。表见代理属无权代理。
2)客观上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如持有本人签章的空白合同书。
3)相对人主观上无过错。
4)行为人与相对人所为的民事行为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
5.3法律后果:
1)本人应当承受表见代理行为为其设定的权利和义务。
2)对表见代理的相对人而言,可以选择向本人主张表见代理成立,要求本人承担法律后果。也可要求行为人承担法律后果或承担配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