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人高考专起点民法知识点提炼汇总(11)
发布时间:2012/5/2 10:03:05 来源:城市网学院 编辑:ziteng
诉讼时效的计算
1.诉讼时效期,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力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权力被侵害超过20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诉讼时效的起算情形:
1)附条件的债,从条件成就之日起算。附期限的债,从期限到达之日起算
2)约定履行期限的债,从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3)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债权人应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并从该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4)人身伤害赔偿之债,伤害明显的,从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算;当时未曾发现伤害,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权行为引起的,从伤害确诊之日起算。
2.诉讼时效的中止
是指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诉讼期间暂停计算,从障碍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继续计算。
1)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包括:不可抗力,其他障碍
2)发生时效中止的时间。最后6个月内。
3)诉讼时效的中止的效力。
3.诉讼时效的中断
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由于发生法定事由,使以前经过的时效期归于无效,时效期间从中断之时起重新计算。(不限定6个月内)
1)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由法律直接规定。有三种:
a)提起诉讼。如果权利人起诉后又撤诉或因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被法院驳回的,不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
b)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
c)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NextPage] 2)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使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3)诉讼时效的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人民法院基于特殊情况给与适当延长。
(六)诉讼时效完成的效力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的起诉权并不消灭。义务人可行使拒绝履行的抗辩权。权利人丧失胜诉权。
三、期限(期日与期间)
(一)期限的概念与种类
1.期限,指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终止的时间。分为期日和期间。
2.期日,指某一时间的特定点。如2006年1月5日
3.期间,从某一特定时间点到另一特定时间点所经过的一段时间。
(二)期限的法律意义
1.决定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取得、丧失。
2.决定某些民事权力的取得、丧失。
3.决定某些权利的行使的时间和义务的履行时间。
4.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效力。
(三)期限的确定和计算
1.期间的确定
2.期限的计算
1)规定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从规定时开始计算。从下一天开始计算。
2)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其他法定假日,以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3)期间的最后一天截止时间为24点。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