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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报关员考试复习:报关单申报业务综述9
发布时间:2012/5/20 15:12:59 来源:城市网学院 编辑:admin
  7.贸易方式:可根据情况分别填写以下贸易方式
  (1)一般贸易;
  (2)国家间、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和捐赠送物资;
  (3)华侨、港澳台同胞及外籍华人捐赠物资;
  (4)补偿贸易;
  (5)来料加工装配贸易(对口合同除外);
  (6)进料加工贸易;
  (7)寄售代销贸易;
  (8)各作各价对口合同贸易;
  (9)边境地方贸易和小额贸易(不包括边民互市贸易);
  (10)对外承包工程货物;
  (11)租赁贸易;
  (12)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的设备、物品;
  (13)外商投资企业进口供加工内销产品的料、件;
  (14)出料加工贸易;
  (15)其他免费提供的货物;
  本栏填报应符合以上要求,尽可能详尽,不能简单地填报为"加工装配"或"赠品"等。
  8.原产国别(地区):填写进口货物生产、开采或制造的国家(地区)。如果该货物经过其他国家加工复制,以最后加工的国家为原产国。但是,仅经过简单整理,如改换包装、分类、筛选、加刷唛间、加刷唛头、加贴标签等未改变货物性质、规格的,不作加工论。对不同原产国的货物,应分别填明。
  9.贸易国别(地区):即货物的购自国(地区)。填写同中国境内的企业和单位签订了合同或协议的国家或成交厂商所在国或地区。
  10.外汇来源:别分视情况填写"中央外汇"、"地方外汇和地方留成外汇"、"中央各部留成外汇"或"其他"(包括货款外汇、国外投资以及进口货物不需支付外汇等)。如果是自筹外汇或调剂外汇,则应按明确的外汇来源分别填写。如,调剂中央各部留成外汇进口的货物应填写为"中央各部留成外",而不应填报为"调剂外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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