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所在位置:珠峰网资料 >> 职业资格 >> 司法考试 >> 正文
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模拟试题及答案1
发布时间:2012/5/20 16:49:17 来源:城市网学院 编辑:ziteng
  1.下列各项中的交付方式,属于简易交付的是哪项?
  A.甲将制作的舰模售与乙,因甲尚需使用该舰模参加比赛,故与乙订立买卖合同与借用合同,由乙取得间接占有,以替代现实交付,从而完成舰模所有权移转
  B.甲出借手机给乙,后甲将该手机出卖于乙,双方约定待乙支付价款后,手机所有权即转移于乙
  C.甲将出租给乙的汽车售于丙,未终止租赁合同,但甲将对乙的汽车返还请求权让与丙
  D.甲将一幅画售与乙,乙将该画转售给丙,甲依乙的指示直接将该画交付于丙
  2.甲公司借用乙公司的一套电子设备,在使用的过程中,不慎将某部件弄坏,于是甲公司向乙公司提出买下该套设备,乙公司同意以2万元的价格卖给甲公司。双方还口头约定在甲公司支付价款前,乙公司保留这套设备的所有权。在甲公司支付价款前,甲公司生产车间失火,造成该套设备被烧毁。则下列表述错误的是哪项?
  A.经过简易支付,出卖人乙公司已经履行了交付义务
  B.在这套设备被烧毁时,其所有权仍属于乙公司
  C.该套设备灭失的风险应由甲公司承担,甲公司仍应支付2万元价款
  D.甲公司和乙公司应以书面形式约定所有权保留
  3.2011年2月15日,甲地某鞋厂向乙地某商场以信件的形式邮寄要约:××牌运动鞋1000双,每双400元,货到付款。2月19日,商场收到后即给鞋厂发送传真:需要400双,尽快发货。鞋厂未回复此传真,而于2月23日直接发货400双,商场于2月25日收到,并付款。本案中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正确的是:
  A.合同成立时间为2月19日,合同成立的地点为甲地
  B.合同成立时间为2月19日,合同成立的地点为乙地
  C.合同成立时间为2月23日,合同成立的地点为甲地
  D.合同成立时间为2月25日,合同成立的地点为乙地
  4.甲向某商店订购l0块高级手表作为其单位的年终奖励发放,该手表据称为瑞士进口手表,防水功能强,每块售价2000元。为了将大量公款据为己有,甲与商店商定,在合同中将手表售价写为l0000元。每块手表甲给商店500元回扣。后来发现该手表并非瑞士进口,而是国内某小手表厂生产,防水功能很差,价值不到l00元。甲即向商店要求退货,并拿出合同为证据要求商店退还货款,每块手表10000元。双方为此事僵持许久,l年零2个月后,甲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该买卖合同。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项?
  A.该合同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理由为欺诈
  B.该合同已经超过撤销权的行使期间l年,故法院不支持甲的主张
  C.该合同为无效合同,自始无效
  D.该合同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理由为显失公平
  5.甲与乙订立合同,约定由甲提供布料,由乙进行加工,在半个月内完成女童服装l00套。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项?
  A.乙发现甲提供的布料有瑕疵,加工的女童服装会有质量问题,于是自行购买了质量更好的布料,乙的行为不属于违约行为
  B.即使甲不按时支付乙的加工报酬,乙也不得留置其所加工的女童服装;而如果布料是由乙提供的,则乙享有留置权
  C.甲有权随时终止合同,只是若因此对乙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
  D.乙有权随时终止合同,只是若因此对甲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 [NextPage]   1.[考点]交付的方式
  [答案及解析]B。交付是指物品占有的转移。交付分为以下几种情形:(1)现实交付,即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是标的物直接占有的移转,此为交付的常态。(2)指示交付,是指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动产所有权人)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现实交付的一种方式。(3)简易交付,即买卖合同订立前,买受人已经通过租赁、借用、保管等合同关系实际占有标的物,标的物的交付系于合同生效的交付方式。(4)占有改定,即由双方当事人签订协议,使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标的物直接占有的移转的交付方式。本题中,A项属于占有改定,B项属于简易交付,C项属于指示交付,D项甲虽依乙的指示将标的物交与丙,但甲实为乙的履行辅助人,仍为现实交付。
  2.[考点]所有权保留
  [答案及解析]D。在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意达成时,甲公司已经占有该套设备,依据《合同法》第l40条的规定:“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A项正确。依据该法第13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B项正确。依据该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C项正确。《合同法》并未规定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约定所有权保留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按照意思自治原则,D项错误,当选。
  3.[考点]合同的成立
  [答案及解析]D。合同成立的时间为2月25日,成立地点为接受货物地。商场2月19日发送的传真变更了标的数量,根据《合同法》第30条的规定属于无效承诺,成立新的要约;鞋厂于2月2313发送400双鞋,说明接受了新要约,鞋厂发送时,作出承诺。依据《合同法解释(二)》第2条规定,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10条第l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题中商场于2月25日收货并付款,属于以“其他形式”订立合同,此时合同成立,故D项正确。
  4.[考点]合同的无效
  [答案及解析]C。依《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依该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依该法第5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虽然,题中的合同符合上述无效合同的条件,又符合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情形,且撤销权在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的情况下消灭。但是,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在变更或撤销前是有效的。而合同的无效是确定的、自始的、绝对的无效,只要某一合同具有无效事由,则确定的、绝对的、自始无效。故本题答案为C项。
  5.[考点]承揽合同
  [答案及解析]C。依《合同法》第256条规定:“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依该法第264条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知,承揽人的留置权,并不以材料由定作人提供还是承揽人提供来区分,只要当事人没有相反规定,承揽人在相应条件下均享有留置权。依该法第268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可知,承揽人并不享有对承揽合同的任意解除权。故本题C项正确。
广告合作:400-664-0084 全国热线:400-664-0084
Copyright 2010 - 2017 www.my8848.com 珠峰网 粤ICP备15066211号
珠峰网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