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模拟试题及答案7
发布时间:2012/5/20 17:07:37 来源:城市网学院 编辑:ziteng
31.某有限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于l0月10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受理后,指定了管理人,于l0月13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要求该公司的债权人申报债权,期限为2个月,并定于l2月17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于本案,以下哪个说法是正确的?
A.本案中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时间不合法
B.本案中管理人成立的时间不合法
C.本案中债权人申报的期限不合法
D.本案中某有限公司可以自己提出重整申请
32.甲为出票人,乙为收款人,丙为付款人,乙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丁。在本票据关系中,票据债务人对持票人提出的以下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是:
A.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并且不履行约定义务的持票人提出的抗辩
B.以票据债务人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持票人提出的抗辩
C.对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票据的持票人提出的抗辩
D.对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提出的抗辩
33.甲的邻居乙买来建筑材料,准备在房后建一杂物间,甲认为会挡住自己出入的通道。坚决反对。乙不听。甲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禁止乙的行为。该诉讼属于哪类诉?
A.确认之诉
B.形成之诉
C.给付之诉
D.变更之诉
34.A区甲公司和B区乙公司签订一份空调买卖合同。合同约定:A区甲公司向B区乙公司提供空调20台,交货地为C区乙公司的分公司。合同签订后,因甲公司未向乙公司供货,双方为此发生争议。乙公司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该案,下列哪个法院有管辖权?
A.A区法院
B.B区法院
C.A区法院或者C区法院
D.B区法院和C区法院
35.老田户籍所在地为甲县,于2010年5月搬往乙县。其于2011年1月向甲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其三个儿子田一、田二和田三追索赡养费。田一、田二和田三分别居住在不同的县城。关于此案的管辖法院,下述说法正确的是:
A.可以由老田户籍所在地甲县人民法院管辖
B.只能由老田户籍所在地甲县人民法院管辖
C.只能由田一或田二或田三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D.应由老田的经常居住地乙县人民法院管辖
31.[考点]破产的程序、期限
[答案及解析]D。根据《企业破产法》第62条的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l5日内召开,因此本题中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合法,A项说法错误。第13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因此本案中管理人成立的时间是合法的,B项说法错误。根据第45条规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因此C项说法错误。根据第2条、第7条的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因此D项说法是正确的。
32.[考点]票据的抗辩
[答案及解析]B。《票据法》第13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l5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依照《票据法》第l2、13条的规定,对持票人提出下列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并且不履行约定义务的;(2)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票据,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3)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4)因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5)其他依法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的。依此,可知A、C、D项的情形都是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的,只有B项票据债务人提出的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
33.[考点]诉的种类
[答案及解析]C。根据通说,以原告向法院提出的请求的内容作为分类标准,可将诉分为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变更之诉。对于给付之诉,根据要求被告履行义务的内容,可将给付之诉分为财产给付之诉与行为给付之诉。根据要求被告履行的行为义务是进行某种行为还是停止某种行为,又可以将行为给付之诉分为积极的行为给付之诉与消极的行为给付之诉。确认之诉,是指要求法院确认某种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合法存在的请求。变更之诉,是指要求法院判决改变某种既存民事法律关系的请求。本题中,甲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禁止乙的行为,属于要求乙停止某行为的请求,是消极的行为给付之诉,因此,C项为应选项。
34.[考点]合同纠纷诉讼的管辖法院
[答案及解析]A。根据《民诉意见》第l8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又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A区法院管辖。选A项。
35.[考点]特殊地域管辖
[答案及解析]A。根据《民诉意见》第9条的规定:“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又由于原告起诉时在乙县居住不到l年,乙县不构成《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经常居住地”,所以仍应以其户籍地为住所地,由甲县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追索赡养费案件的被告住所地法院也都有管辖权,故B、C、D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