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外销点考点辅导:国际货款的收付(2)
发布时间:2012/5/20 19:48:33 来源:城市网学院 编辑:admin
第2节 汇付和托收
一、汇付
汇付(Remittance)或称汇款。是债务人或付款人通过银行,将款项汇交债权人或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在汇付业务中,结算工具 (汇款通知和票据)的传送与资金的流动方向相同,故属顺汇法。
(一)汇付方式的当事人
(1)汇款人(Remitter)即债务人或付款人,通常为进口人。
(2)收款人(Payee,Beneficiary)即债权人。通常为出口人。
(3)汇出行(Remitting Bank)即受委托汇出款项的银行。通常为进口人所在地的银行。
(4)汇人行(Paying Bank)即受汇出行委托,解付汇款的银行。通常为出口人所在地的银行。
(二)汇付的种类
1.信汇
信汇(Mail Transfer简称M/T)。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将信汇委托书寄给汇人行,授权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
2.电汇
电汇(Telegraphic Transfer简称T/T)。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拍发加押电报或电传给在国外的汇人行,指示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
3.票汇
票汇(Remittance By Bank's Demand Draft,简称D/D)。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开立以汇人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即期汇票,列明收款人姓名、汇款金额等,交汇款人自行寄交或带交收款人,由收款人凭票向汇人行取款的一种汇款方式。
(三)汇付方式在国际贸易中的使用
在国际贸易中,汇付方式通常用于预付货款,支付定金、分期付款、小额交易的货款支付,待付货款的尾数以及佣金等费用或费用差额的支付等。[NextPage] 二、托收
托收(Collection)是指债权人(出口人)出具汇票委托银行向债务人(进口人)收取货款的一种支付方式。
托收一般是通过银行办理的,故又称银行托收。其基本做法是:由出口人根据发票金额开出以进口人为付款人的汇票,向出口地银行提出托收申请,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它在进口地的代理行或往来银行代向进口人收取货款。
(一)托收方式的当事人
1.委托人
委托人(Principal)就是债权人,通常为出口人。
2.付款人
付款人(Payer)就是债务人,也是汇票上的受票人(Drawee),通常为进口人。
3.托收银行
托收银行(Remitting Bank)就是债权人所在地的银行,又称寄单银行,即接受委托人委托代为收款的银行。
4.代收银行
代收银行(Collecting Bank)就是债务人所在地的银行,即接受托收银行委托向付款人收取票款的银行。代收银行通常是托收银行的国外分行或代理行。
(二)托收的种类
托收可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两类。光票托收(Clean Collection)是指资金单据的托收,不附有商业单据,或仅附有发票等不包括运输单据的一般商业单据,即所谓“非货运单据”的托收
跟单托收(Documentary Collection)是指附有包括运输单据在内的商业单据的汇票的托收。在国际贸易中大多数情况下均采用跟单托收。
跟单托收按照向进口人交付货运单据的条件不同,可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两种。
1.付款交单外语学习网
付款交单(Documnents against payment)是指出口人的交单以进口人的付款为条件,即出口人在委托银行向进口人收款时,指示银行只有在进口人付清货款时,才能向进口人交出货运单据。
按付款时间的不同,付款交单又可分为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单两种:
(1)即期付款交单(Documentary against payment at sight—D/P sight)。
是指由出口人在发货后开具即期汇票连同货运单据,通过银行向进口人提示时,进口人在审核无误后,即需全数付款,进口人在付清货款后向银行领取货运单据。
(2)远期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after sight—D/P after sight)。
是指由出口人在发货后开具远期汇票,连同货运单据通过银行向进口人提示,进口人在审核无误后先在汇票上承兑,于汇票到期日付清货款后面领取货单据。
在远期付款交单条件下,若到货日早于汇票到期日,可凭信托收据(Trust Receipt)借取货运单据,先行提货。
所谓信托收据,就是进口人借单时提供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文件,用来表示愿意以代收银行的受托人身份代为提货、报关、存仓、保险,并承认货物的所有权仍属银行
2。承兑交单
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是指出口人在装运货物后开具远期汇票,连同货运单据,通过银行向进口人提示时,进口人在审核无误后,即在汇票上承兑,代收行便将货运单据交给进口人,进口人待汇票到期日方才付款。即出口人的交单是以进口人在汇票上承兑为条件。
(三)托收的特点和利弊
托收属商业信用。
采用托收方式收取货款,对出口人来说风险较大。
所以在出口业务中采用委托方式收取货款,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1)必须严格审查进口人的资信情况和经营作风,成交金额不宜超过其信用额度。
(2)在交易条件上原则上应选择包括保险在内的贸易术语 (C.I.F.或C.I.P.)否则,应投保卖方利益险。
(3)对承兑交单和授权代收行凭进口人出具信托收据借单的做法应从严掌握。
(4)对于实行进口管制与外汇管制较严的国家以及银行对托收业务有特殊习惯做法的国家和地区,在出口业务中,一般不宜做托收。
(四)托收的国际惯例
国际商会于1967年订立并公布了《商业单据托收规则》,1978年修订并改名为《托收统一规则》,简称322号出版物(Uniform Rules for Collection)。现行的托收统一规则是1995年的修订本,即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简称URC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