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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外销点考点辅导:国际货款的收付(3)
发布时间:2012/5/20 19:49:48 来源:城市网学院 编辑:admin
  第3节   信用证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是由一家银行(开证行)依照客户(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为其自身需要向第三者(受益人)开立的,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的单据,由该行承担付款责任的一种信用凭证。简言之,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证明。
  一、信用证的关系人及信用证收款的基本程序
  (一)信用证的当事人
  1、开证申请人
  根据合同向银行申请开出信用证的人,通常是进口商
  2、开证银行
  接受开证人的委托,开立信用证的银行。一般是进口地银行
  3、通知银行
  接受开证行的委托,根据开证行的要求将信用证及时通知受益人,并证明信用证的真实性。一般是出口地银行。
  4、受益人
  信用证上指定的,有权享受信用证规定的权利的人,即出口人或实际供货人。
  5、议付银行
  应信用证受益人的要求,根据信用证的条款,审核单据无误后,愿意议付货款的银行。
  6、付款银行
  信用证指定的付款银行。
  (二)信用证支付的一般程序
  二、信用证的主要内容
  (1)对信用证本身的说明。如信用证的编号、种类、金额、有效期限和到期地点等。
  (2)货物的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包装、运输标志等要求。
  (3)对运输的要求。如装运期限、装运港和目的港、运输方式、运费应否预付以及关于分批装运和中途转运的规定。
  (4)对单据的要求。包括单据的名称、内容和份数等。
  (5)其他事项。包括开证银行对议付行的指示。如索汇方法和寄单方法等;开证行对受益人及汇票善意持有人保证付款的责任文句;及其他特别条款,如限制由某银行议付、限装某国籍船只或不准装某国籍船只等等。
  三、信用证的特点
  (一)开证行负第一性付款责任
  信用证支付方式是一种银行信用
  (二)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
  信用证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以外的另一种契约
  (三)信用证业务是纯粹的单据业务
  开证银行仅根据表面上严格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付款、承兑或议付,而对单据的完整性、真实性等概不负责,也不管卖方实际的履约情况。 [NextPage]   四、信用证的种类
  (一)可撤销信用证与不可撤销信用证
  可撤销信用证(Revocable Credit)是指开证行在开出信用证后,不必征得受益人的同意可以随时修改和撤销的信用证。
  不可撤销信用证(1rrevocable Credit)是指未经受益人及有关方同意,开证行无权修改或取消,只要受益人提供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必须履行付款义务。
  如信用证无表明“不可撤销”或“可撤销”的字样,应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
  (二)保兑信用证和末加保兑的信用证
  保兑是指开证行要求另一家银行对其所开信用证加以保证兑付的行为。
  保兑行通常是通知行,它同开证行一样,负第一性付款人的责任。
  (三)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
  即期信用证(Sight Credit),指开证行凭即期汇票和货运单据或信凭货运单据向受益人或议付行即期偿付的信用证。
  远期信用证(Usance Letter of Credit),是指开证行收到远期汇票或单据后在规定的一定期限内付款的信用证。
  远期信用证又可分为银行承兑信用证和延期付款信用证两种。
  有时合同规定即期信用证付款,但是信用证却要求受益人开立远期汇票,并列明由指定银行负责承兑与贴现,有关费用和一切利息由开证申请人负担。这种信用证对受益人来说,可以即期收款,但却要承担等同于远期信用证被迫索的风险。这即是所谓的 “假远期信用证”(Usauce Credit Payable at sight)或 “买方远期信用证”(Buyer's Usance L/C)。
  (四)议付信用证和付款信用证
  议付信用证是指受益人先向另一家银行交单议付,然后再由议付行向开证行索偿货款的信用证。议付信用又可分为限制议付和自由议付两种。
  付款信用证是指受益人只能直接向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交单索款的信用证,也称直接信用证。
  (五)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证
  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Credit),指信用证的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或议付的银行(统称“转让银行”)将信用证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
  不可转让信用证(Non-transferable Credit),是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
  凡信用证上未注明“可转让”者,就是不可转让信用证。
  (六)循环信用证
  循环信用证(Revolving Credit),是指信用证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后,其金额又恢复到原金额,可再次使用,直到达到规定的次数或规定的总金额为止。
  (1)自动式循环,即受益人按规定的时间支取信用证的金额后,信用证即自动恢复到原金额使用。    I
  (2)非自动循环,受益人按规定时间支取信用证一定金额后, 必须等待开证行的通知到达后,才能使信用证恢复到原金额使用。
  (3)半自动循环,即受益人每次装货交单议付后,在若干天内如开证行未提出中止循环的通知,信用证即自动恢复至原金额使用。
  (七)对开信用证
  对开信用证(Reciprocal Credit)。指两张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互以对方为受益人而开立的信用证。
  (八)对背信用证
  对背信用证(Back to Back Credit),又称转开信用证。是指受益人要求原证的通知行或其他银行以原证为基础,另开一张内容相似的新信用证。
  (九)预支信用证
  预支依用证(Anticipatory L/C),是指开证人授权代付行(通常是通知行)向受益人预付信用证金额的全部或一部分,由开证行保证偿还并承担利息。
  (十)备用信用证
  备用信用证(Standby Letter of Credit)又称担保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对受益人开立的承诺承担某义务的凭证。备用信用证属于银行信用,开证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未履行其义务时由其付款。
  五、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简称UCP),是由国际商会于1933年制定的。后经1951年、1962年、1974年、1983年和1993年五次修改,现行的版本力1993年修改并于1994年1月1日生效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这个惯例已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银行所采用,成为公认的最重要的国际贸易惯例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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