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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国际商务师专业辅导:票据的法律原理
发布时间:2012/5/20 21:52:39 来源:城市网学院 编辑:admin
  票据的法律原理
  1、票据法的概念和特征
  (1) 广义的票据法是指所有票据法的总称,不仅包括专门的票据法,还包括民法、刑法、诉讼法上关于票据的法律关系的规定;狭义的票据法是指规定票据和票据关系的专门立法。因此,票据法是指调整票据关系以及于票据关系有关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票据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之间因票据行为而产生的权力义务关系。其他社会关系则指为保障票据关系的依法产生、变更、实现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2) 票据法的特征:
  票据法具有强制性——在票据法制定过程中,采取严格的类型法定原则,同时票据采取严格的文义主义和要式主义,对非法使用票据者处以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
  票据法具有技术性
  票据法具有统一性
  2、票据的法律原理
  (1) 无因性原理
  票据得以迅速、便捷的方式进行流通
  强调保护善意第三人
  (2) 票据本身和其基础关系相分离
  二者相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不起影响作用。票据关系——指基于票据行为(出票、背书等)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这是票据本身所固有的法律关系。票据基础关系——指在票据关系成立之前就已经存在的法律关系,它包括:票据原因关系、票据资金关系和票据预约关系。
  例题:甲、乙之间签订了合同。合同就是基础关系;因为合同,甲、乙采取了汇票的结算方式,汇票的结算方式就是票据关系。合同是否有效,是基础关系调整的内容;汇票是否有效是票据法调节的内容。基础关系和票据关系是相对独立存在;票据关系如无效不影响基础关系的效力。合同确认无效,票据关系可能依然有效。
  票据的原因关系
  票据的资金关系
  票据的预约关系
  (四)票据的种类
  (1)汇票——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三方当事人——出票人、持票人、付款人。
  汇票由——“委托证券”。
  (2)支票——支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三方当事人——发票人、收款人和付款人。
  支票和汇票的不同之处在于支票付款人是银行,且支票是见票即付。
  (3)本票——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当事人——出票人和收款人。
  本票是承诺型票据,在本票中,出票人自己就是付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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