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所在位置:珠峰网资料 >> 建筑 >> 二级建造师 >> 正文
2015年二级建造师《法规知识》复习讲义第一讲9
发布时间:2012/5/22 15:27:08 来源:城市网学院 编辑:ziteng
  (四)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1)登记生效,(注意:国家所有权不登记)
  (2)登记与合同效力的关系:不登记不转移物权,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拒绝登记要承担违约责任
  (3)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的效力: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失效: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
  例:根据《物权法》规定,一般情况不动产物权的转让,自(    )起发生效力。(09真)
  A、买卖合同生效
  B、转移登记
  C、交付
  D、买方占有
  答案:B
广告合作:400-664-0084 全国热线:400-664-0084
Copyright 2010 - 2017 www.my8848.com 珠峰网 粤ICP备15066211号
珠峰网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