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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外销员考点辅导:关于信用证法律性质的初步比较(1)
发布时间:2012/5/22 22:57:09 来源:城市网学院 编辑:admin
 
  和商业票据一样,信用证也是商人们天才的创造。但是,近二百年来,关于信用证的法律性质问题,英美法和大陆法的法官和学者一直争论不休,[1]到现在也没有明确的结论。本文就信用证的法律性质做一些初步比较。
  1. 信用证和合同
  1.1 英美法的观点
  1.1.1 信用证是不是合同?
  尽管UCC的起草人称:“信用证实际上是一个开证人和受益人之间的合同”,但信用证并不是一个合同。[2]虽然在英国或者美国,判例常常用合同法的概念来说明信用证的问题,或者判决直接指称信用证是合同,但是信用证的开证人和受益人之间却没有订立合同的合意。[3]受益人也没有付出可以令信用证具有约束力的或可以强制执行的对价(consideration)。在信用证开立之前,开证行和受益人也许还是陌生人。因此美国将开证行在信用证项下的义务叫做成文法义务。[4]但事实上,部分的英国和美国的判例在说到信用证的性质时都认为信用证是一个合同。[5]在美国的判例中有很多的判例是当事人同时提交合同项下的和信用证项下的诉讼请求。[6]甚至侵权项下的诉讼请求。[7]而保证保函(surety bonds)才是一个保证合同。在英国,权威学理承认信用证项下的法律关系可以使用绝大部分合同法基本法律原则。[8]
  1.1.2 一个合同和多个合同
  一个信用证就是一组合同。[9]其数量处决于基础合同涉及的各方所作的安排。按照一般的英美的教科书说法,一个信用证至少有3个合同:基础合同、买方即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也是银行的客户与开证行之间的资金补偿合同、开证行与收益人之间的合同。[10]在英国有权威的判例说:一个信用证至少有4合同。[11]有人说信用证说涉及的合同至少有6个之多:基础合同、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资金补偿合同、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支付合同保兑行与开证行之间委托偿付合同或资金补偿合同、议付行与开证行之间的资金补偿合同或委托合同、议付行与收益人之间的支付合同;如果将信用证下的票据关系加上去,则信用证涉及的合同还要多,因为各个票据关系也是一组合同。
  如果将和信用证交易牵连的基础交易合同也算在内,则有时会涉及十几个合同关系。[12]并且不同的合同之间又有所区别,有的合同是次要一些的,有些合同对主要的合同来说则是支持性的。因此,有一个形象的说法是,在国际货物买卖和信用证交易中,不同的合同关系就像一副多米诺骨牌那样,相互依赖相互影响。[13]
  1.1.3 两个主体和多个主体
  信用证之所以复杂,其原因是因为信用证涉及的法律上主体较一般的合同要多得多。一张信用证至少涉及三个主体:开证申请人、开证行、受益人;[14]如果是一张保兑信用证,则加上保兑行;如果是一张议付信用证,则加上议付行;如果该受委托行仅仅将此信用证通知受益人,则加上通知行;如果该信用证是可以转让(transferable)的,则涉及第二受益人;如果该信用证涉及受益人自愿或依法转让(assignment or make by law)则涉及受让人。如果将涉及的其他交易算在内,则各方的关系更复杂。有时会涉及十几方之多。[15]有人说甚至达到50方之多。[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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