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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国际商务师专业辅导:损害赔偿
发布时间:2012/5/22 23:25:44 来源:城市网学院 编辑:admin
  损害赔偿(使用较多)
  (1)权利
  不履行情况下都可要求损害赔偿,除非可免责;
  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
  既可单独使用,亦可与其他补救方法同时并用。
  (2)范围——法定的损害赔偿和约定的损害赔偿
  法定损害赔偿的范围:
  完全赔偿:实际损失和所失利益;
  损害的肯定性:对机会损失的赔偿可根据可能性程度来确定;
  损害的可预见性:仅对订约时可以预见到的损失承担责任。
  (3)证明和计算
  存在替代交易时——该方当事人可对原合同价格与替代交易价格之间的差额以及任何进一步的损害要求赔偿;
  依照时价确定损害时——未进行替代交易情况下,该方当事人可对合同价格与合同终止时时价之间的差额以及任何进一步的损害要求赔偿。
  (4)损害的减轻——不履行方当事人对于受损害方当事人所蒙受的本来可采取措施减少的那部分损害,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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