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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法法制史辅导:大陆法系(4)
发布时间:2012/5/28 15:21:56 来源:城市网学院 编辑:ziteng
  三、日本法
  1.“明治宪法”,即《大日本帝国宪法》
  (1)历史背景:伊藤博文1882年欧洲考察,起草;1888年完毕;1889年2月11日正式颁布,带有明显封建性和军事性。
  (2)日本宪法的特点:
  ①基于君主主权思想,是“钦定”宪法;
  ②深受德国宪法的影响(46条抄自普鲁士宪法,3条独创);
  ③带有“大纲目”性质,对一些问题没有作出明显规定;
  ④对公民自由权利的规定范围狭窄,随时可加以限制;
  ⑤君主立宪政体,却赋予天皇至高无上的权威——用议会民主外衣,掩盖天皇专制。
  2.“和平宪法”:战后,在反法西斯民主力量的推动,于1946年2月制定,1946年11月3日颁布,1947年5月3日正式实施;具有以下特点:
  (1)天皇成了象征性国家元首;
  (2)三权分立,责任内阁制;
  (3)放弃战争,仅保留自卫权;
  (4)扩大国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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