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司考经济法辅导:消费侵权案例之四
发布时间:2012/5/28 15:23:49 来源:城市网学院 编辑:ziteng
案例四:入住酒店 竟在2.5cm的门槛处“栽了”
潘小姐怎么也没料到一个不过2.5cm的门槛竟然会让自己摔成骨折,最后还导致骨头缺血性坏死。
2010年6月28日,潘小姐入住被告重庆某酒店。次日凌晨1点左右,潘小姐在卫生间洗完脚后,穿着被打湿的一次性纸拖鞋往外走,到卫生间和卧室之间的门坎处时,不慎从门坎上摔倒至房间的地板受伤。经医院诊断,潘小姐为右股骨颈骨折,产生住院医疗费22000余元。 2010年10月9日,潘小姐在门诊复查时,被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术后右骨头缺血性坏死。与酒店协商未果后,潘小姐决定与酒店对簿公堂,要求被告酒店赔偿各项损失33万余元。
法院勘验现场查实,潘小姐摔跤处的卫生间和卧室之间以门槛作为隔断,存在落差。门槛距离卫生间地面高度为1.5cm-2.5 cm,门坎台面的材质为黑色人造石。
法院审理后认为:潘小姐摔倒的门槛与卫生间地面距离高度仅为1.5 cm-2.5 cm,容易被消费者忽略,存在安全隐患。被告酒店对其经营场所内的建筑物、配套设施、设备等的安全性负有保障义务,虽然酒店张贴了安全提示,但不能因此就完全免责。故被告酒店对潘小姐因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潘小姐穿着打湿的纸拖鞋行走,对摔跤其自身也存在过错。
最后法院判决原被告各承担50%的责任,酒店赔偿潘小姐各项损失96000余元。
法官说法:不少酒店在建造装修时就存在安全隐患,如果存在安全隐患,酒店不能因为张贴安全提示就完全免责;同时,消费者在入住酒店时也应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否则造成损害的,也要自行承担部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