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模拟试题及答案16
发布时间:2012/5/28 15:46:18 来源:城市网学院 编辑:zit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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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某外商独资企业因经营期满而进入清算,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清算组从成立至清算终结前实施的下列哪些行为是违法的?
A.从外资企业的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了清算费用
B.未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参加
C.在留足偿债财产后同意外商将其余财产携带出境
D.中国企业给出同等价位,却将设备售给外国公司
77.美尚服装加工厂(合伙企业)破产清算时,其企业财产加上各合伙人的可执行财产,共计有5万元现金和价值15万元的实物。其负债为:职工工资1万元,银行贷款4万元和其他债务l6万元,欠缴税款6万元。依据《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下列哪些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A.现金5万元,先用于偿还职工工资l万元
B.偿还职工工资后余下的现金4万元,偿还银行贷款
C.上述A、B项清偿后剩余债务未获清偿的部分,由全体合伙人在今后5年内偿还。5年期满,若债权人没有提出主张,则不再偿还
D.上述A、B项清偿后剩余的其他债务16万元和所欠缴税款6万元,以实物变现所得偿还
78.甲签发一张以乙为收款人、丙为付款人的远期商业汇票,乙请求丙对汇票承兑后加注“不得转让”字样,乙将票据转让与丁,丁再转让与戊,戊请求付款因汇票到期遭到拒绝,依据《票据法》有关规定,戊对下列哪些人不得进行追索?
A.甲
B.乙
C.丙
D.丁
79.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下列哪些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无效?
A.甲为其l2岁的女儿投保
B.乙为其l0岁的孙子投保
C.丙自作主张为其20岁正在读大学的儿子投保
D.20岁的丁为自己投保,后因抢劫他人被执行死刑
80.有关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区别,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因为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因为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利害关系而参加
B.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以提起诉讼的方式参加诉讼,而法院可以不待当事人申请而直接通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
C.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享有原告的诉讼地位,判决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D.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和申请撤诉,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也不能申请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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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考点]外资企业的清算
[答案及解析]BCD。依《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74条规定:“清算委员会应当由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债权人代表以及有关主管机关的代表组成,并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参加。清算费用从外资企业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第76条规定:“外资企业在清算结束之前,外国投资者不得将该企业的资金汇出或者携出中国境外,不得自行处理企业的财产。外资企业清算结束,其资产净额和剩余财产超过注册资本的部分视同利润,应当依照中国税法缴纳所得税。”第78条规定:“外资企业清算处理财产时,在同等条件下,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有优先购买权。”首先,关于外商独资企业清算组的组成问题。根据上述规定,清算委员会应当由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债权人代表以及有关主管机关的代表、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组成,选项B违法。其次,关于企业财产的分配和处理问题。清算费用应当从企业财产中优先支付,以保证清算过程的顺利进行;外国投资者不得将该企业的资金汇出或者携出中国境外;且在处理企业财产时,中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故选项A不违法,选项C、D违法。
77.[考点]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
[答案及解析]BCD。《合伙企业法》第92条规定了合伙企业的破产制度,依据《企业破产法》第135条规定,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破产法规定的程序。第113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的清偿顺序是所欠职工的工资、保险、补偿金;欠缴的税款和除前项规定的以外的社会保险;普通破产债权。因此A项正确。由于银行债权与其他债权平等,并不能优先受偿,且和其他债务都落后于税款债权。故B、D项错误。根据《合伙企业法》第92条的规定,C项错误。
78.[考点]票据持有人的追索权
[答案及解析]BC。依《票据法》第34条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依该法第61条第l款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据此,由于背书人乙在票据加注“不得转让”,乙将带有“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转让给丁,丁再转让给戊,则戊不得对其前手丁的背书人乙进行追索。根据第61条第l款的规定,因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戊可以对其前手丁及出票人甲进行追索,但不能对承兑人丙进行追索。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C项。
79.[考点]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无效的情形
[答案及解析]BC。依据《保险法》第33条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但是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则不受该限制。B项中爷爷为其l0岁的孙子投保无效,但是A项有效。根据第34条规定可知,C项中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该投保才有效,因此C项也无效。根据第31条的规定可知,D项中合同本身有效,但根据第45条的规定,投保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当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时,保险人承担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的责任。
80.[考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区别
[答案及解析]ABC。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虽然对原告和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故A项正确。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诉讼地位的差异:(1)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可以通过申请或者由法院追加的形式参与诉讼,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只能申请参加。(2)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享有原告的诉讼地位,判决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拥有撤诉、上诉的权利,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仅仅在判决承担责任的时候才能上诉,却不能撤诉。因此B、C项均正确。无论是哪种第三人,他们均与本诉的当事人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差异,如他们都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不具有比较好理解,因为他毕竟不是本诉当事人,自然不能对本诉的管辖提出异议,而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由于是主动参加诉讼的,即他参加之时就已经认可了法院的管辖,如果他不认可法院的管辖,可以向他认可的有管辖权的法院另行起诉。故也不存在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必要。因此D项错误,他们均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但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可以申请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