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监理工程师《案例分析》冲刺辅导9
发布时间:2012/5/4 16:45:51 来源:城市网学院 编辑:ziteng
施工阶段质量控制手段
1.施工阶段监理工程师进行质量监督控制的手段(P85)
(1)审核技术文件、报告和报表。这是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监督、检查与控制的重要手段。
(2)指令文件与一般管理文书。
(3)现场监督和检查。现场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以下几项:
现场监督检查的内容
1)开工前的检查。
2)工序施工中的跟踪监督、检查与控制。
3)对于重要的和对工程质量有重大影响的工序和工程部位,还应在现场进行施工过程的旁站监督与控制,确保使用材料及工艺过程的质量。
现场监督检查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项
1)旁站与巡视。一般而言,混凝土灌筑、预应力张拉过程及压浆、基础工程中的软基处理、复合地基施工(如搅拌桩、悬喷桩、粉喷桩)、路面工程的沥青拌合料摊铺、沉井过程、桩基的打桩过程、防水施工、隧道衬砌施工中超挖部分的回填、边坡喷锚打锚杆等均要实施旁站。
2)平行检验。监理工程师利用一定的检查或检测手段在承包单位自检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比例独立进行检查或检测的活动。
(4)规定质量监控工作程序。
(5)利用支付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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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停、复工令的实施(P78)
(1)工程暂停指令的下达。出现下列情况需要停工处理时,监理工程师应下达停工指令。
1)施工作业活动存在重大隐患,可能造成质量事故或已经造成质量事故。
2)承包单位未经许可擅自施工或拒绝项目监理机构管理。
3)在出现下列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有权行使质量控制权,下达停工令,及时进行质量控制。
①施工中出现质量异常情况,经提出后,承包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或措施不力未能扭转;
②隐蔽作业未经依法查验确认合格,而擅自封闭者;
③已发生质量问题迟迟未按监理工程师要求进行处理,或者是已发生质量缺陷;
④未经技术资质审查的人员或不合格人员进入现场施工;
⑤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不合格或未经检查确认者;或擅自采用未经审查认可的代用材料者;
⑥擅自使用未经项目监理机构审查认可的分包单位进场施工
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工程暂停令时,应根据停工原因的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确定工程项目停工范围。
(2)恢复施工指令的下达。承包单位经过整改后、具备恢复施工条件时,向项目监理机构报送复工申请及有关材料,证明造成停工的原因已消失。经监理工程师现场复查,认为已符合继续施工的条件,造成停工的原因确已消失,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指令承包单位恢复施工。五、工程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的处理
1.工程质量问题处理的程序(P120)
当发现工程质量问题,监理工程师应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1)当发生工程质量问题时,监理工程师首先应判断其严重程度。对可以通过返修或返工弥补的质量问题可签发《监理通知》,责成施工单位写出质量问题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方案,填写《监理通知回复单》报监理工程师审核,监理工程师批复后由承包单位处理,必要时应经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认可,处理结果应重新进行验收。
2)对需要加固补强的质量问题,或质量问题的存在影响下道工序和分项工程的质量时,应签发《工程暂停令》,指令施工单位停止有质量问题部位和与其有关联部位及下道工序的施工。必要时,应要求施工单位采取防护措施,责成施工单位写出质量问题调查报告,由设计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并征得建设单位同意,批复承包单位处理。处理结果应重新进行验收。
(3)施工单位接到《监理通知》后,在监理工程师的组织参与下,尽快进行质量问题调查并完成报告的编写。
(4)监理工程师审核、分析质量问题调查报告,判断和确认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
(5)在原因分析的基础上,认真审核签认质量问题处理方案。
(6)指令施工单位按既定的处理方案实施处理并进行跟踪检查。
(7)质量问题处理完毕,监理工程师应组织有关人员对处理的结果进行严格的检查、鉴定和验收,写出质量问题处理报告,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存档。
2.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依据(P124)
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P123)
进行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主要依据有四个方面:质量事故的实况资料、有关合同及合同文件、有关的技术文件和档案、相关的建设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