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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全工程师《安全管理知识》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5
发布时间:2012/5/7 20:53:32 来源:城市网学院 编辑:ziteng
  第四节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一)了解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要求
  教育培训的重要性:
  危险品、矿山、建筑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考核上岗
  从业人员——合格上岗
  新工艺、新技术等——培训上岗
  特种人员——持证上岗
  (二)掌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对象和内容
  1.对象: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
  2.各类培训对象的培训要求,培训内容、上岗资格、时间期限要求
  3.特种作业人员及其安全生产教育
  (1)特种作业和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指在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2)特种作业的范围
  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登高架设作业,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压力容器作业,制冷作业,爆破作业,矿山通风作业,矿山排水作业,矿山安全检查作业,矿山提升运输作业,采掘(剥)作业,矿山救护作业,危险物品作业,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的作业。
  (3)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要求
  a.培训和取证
  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和操作技能的培训教育,获得证书后方可上岗。(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推行全国统一培训大纲、统一考核教材、统一证件的制度)
  b.安全技术考核
  安全技术考核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与实际操作技能考核两部分,以实际操作技能考核为主。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c.复审
  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者,每2年进行1次复审。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的,经用人单位进行知识更新教育后,每4年复审1次。未按期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者,其操作证自行失效。(复审的内容包括:健康检查、违章记录、安全新知识和事故案例教育、本工种安全知识考试)
  4.其他
  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进行相应的车间(工段、区、队)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对从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5.危险品、矿山、建筑等单位人员的教育要求
  (三)掌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形式和方法
  形式多样,结合实际,灵活选择
  每天的班前班后会上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安全活动日;安全生产会议;各类安全生产业务培训班;事故现场会;张贴安全生产招贴画、宣传标语及标志;安全文化知识竞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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