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所在位置:珠峰网资料 >> 财会金融 >> 会计职称 >> 正文
2015年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精讲资料(15)
发布时间:2012/5/7 22:51:01 来源:城市网学院 编辑:admin

  第二节 营业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一、营业税的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
  中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发生营业税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立经营机构的,以代理人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发包方、劳务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第三节 营业税征税范围
  一、营业税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困境内提供的应税劳务、转让的无形资产或者销售的不动产,均为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应税劳务包括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二、营业税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
  (一)混合销售行为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的,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
  (二)兼营行为
  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行为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三)视同发乍应税行为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1)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2)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3)财政部、因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特殊业务的征税规定
  税法对几种特殊业务是否征收营业税作了特别规定。

广告合作:400-664-0084 全国热线:400-664-0084
Copyright 2010 - 2017 www.my8848.com 珠峰网 粤ICP备15066211号
珠峰网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