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所在位置:珠峰网资料 >> 财会金融 >> 会计职称 >> 正文
2015年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精讲资料(37)
发布时间:2012/5/7 23:28:42 来源:城市网学院 编辑:admin
  第四节 税务检查
  一、税务检查的类型
  税务检查是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及其他有关税务事项进行审查、核实、监督活动的总称。
  税务检查按目的、对象、来源和检查内容的范围可分为重点检查、专项检查、分类检查、集中检查、临时检查五种类型。
  二、税务检查的形式与方法
  税务机关在进行税务检查时可以采取调账检查、现场检查或委托协查等形式。考试用书
  在对被查纳税人一定时期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进行检查时,税务机关检查人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及需要,采取全查法、抽查法、顺查法、逆查法、比较分析法、控制计算法、审阅法、核对法、观察法、外调法、盘存法、交叉稽核法等不同的方法。
  三、税务检查的职责
  1.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享有查账权、场地检查权、责成提供资料权、询问权、交通邮政检查权、存款账户检查权等。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3.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4.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广告合作:400-664-0084 全国热线:400-664-0084
Copyright 2010 - 2017 www.my8848.com 珠峰网 粤ICP备15066211号
珠峰网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