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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精讲资料(39)
发布时间:2012/5/7 23:30:30 来源:城市网学院 编辑:admin
  第七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银行卡账户和交易、银行卡计息和收费
  (二)掌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结算万式
  (三)掌握票据权利与责任、票据行为
  (四)掌握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五)熟悉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六)孰悉银行卡的分类和票据追索
  (七)熟悉结算纪律与法律责任
  (八)了解办理支付结算的原则和基本要求
  (九)了解国内信用证
  第一节 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原则和基本要求
  一、支付结算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现金、票据、银行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银行(含城乡信用社)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二、办理支付结算使用的主要支付工具
  我国目前使用的人民币非现金支付工具主要包括票据(汇票、本票和支票)、银行卡和结算方式(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
  三、办理支付结算的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3.银行不垫款。
  四、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2.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账户管理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3.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4.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金额等应当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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