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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自考《中国税制》笔记串讲28
发布时间:2012/5/9 17:16:00 来源:城市网学院 编辑:ziteng
  三、房产税及其改革
  (一)概述
  1.定义:是对城镇,工矿区的房产,向所有权人和承典人(出租房产的人)征收的一种税。
  2.征收意义:
  (1)有利于加强房产管理,贯彻城市房屋政策,促进城市房屋合理使用,建立正常的租赁关系,以搞好城市建设。
  (2)有利于实现按税种划分中央和地方收入的财政管理体制。
  (二)征收制度
  1.征税范围: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
  2.纳税人:开征地区的产权所有人和承典人
  3.计税依据:(1)房产余值=房产原值-10%至30%的损耗
  (2)房租收入
  4.税率:(1)按余值计税 1.2%
  (2)按租金计税 12%
  5.征收管理: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
  (三)房产税改革的设想☆
  1.扩大征税范围,扩大到农村
  2.改变计税依据,即用房产评估值为计税依据
  3.调整税率,适当提高税率标准
  四、契税
  (一)概述
  1.定义:是在转让土地,房产权属,订阅契约时,由承受人缴纳的一种税。
  2.征税范围:是转让土地,房产权属而订立的契约
  3.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转让土地房产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
  4.税率:为幅度税率3%~5%
  5.计税依据: ☆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和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的计税依据为市场价格。
  (3)土地使用权,房屋的计税依据为所的价格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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