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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自考《中国税制》笔记串讲32
发布时间:2012/5/9 17:20:34 来源:城市网学院 编辑:ziteng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及其改革(对税征税)
  (一)一般问题
  1.定义: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三种税同时交纳的一种税。
  2.特性:属于特定税或目的税,具有专款专用的性质,用于城市维护建设。
  3.目的:是为城市维护和建设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
  4.作用:(1)有利于加快改善城市建设,改变中小城市和城镇市政设施落后陈旧的面貌。
  (2)通过立法筹集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建全了法制,从法律上保护了企业的经济利益。
  (3)有利于确立划分税种的分级财政体制。
  (二)征收制度
  1.纳税人:是缴纳消费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消费税,增值税不征收此税)。
  2.计税依据: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
  3.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分别规定不同的税率。P310
  市区 县城,镇 不在市区,县城,镇 工矿区 7% 5% 1% 按行政区划确定
  (三)改革
  1.改革的必要性:为了解决城市维护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城建税存在的缺陷。
  (1)收入规模过小,不能维护城市维护建设的基本需要。
  (2)产业结构不同的城市,城建资金多寡不均
  (3)城建资金的负担与城市设施的受益脱节。
  (4)税率设计不合理。
  (5)涉外企业不纳城建税。
  2.改革原则
  (1)体现公平税负,负担与受益基本一致的原则。
  (2)适度扩大收入规模的原则。
  (3)有利于地方政府加强对税收的管理。
  3.改革的设想
  (1)纳税人的设计:凡有经营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该税的纳税义务人。
  (2)计税依据的设计:纳税人的经营收入。
  (3)税率的设计:采用幅度税率 2%~6%。
  (4)起征点的设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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