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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税考试税收相关法律考前练习(15)
发布时间:2012/5/9 23:18:16 来源:城市网学院 编辑:admin

  单项选择题
  甲、乙、丙、丁、戊5人共同投资成立某合伙企业,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字号为东汇县振兴纸制品厂。丙是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经营期间,主管税务机关查明该厂存在偷税行为,决定处以所偷税款一倍的罚款。该厂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罚款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诉讼代表人应( )。(2007年)
  A.由甲、乙、丙、丁、戊5人推选产生
  B.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在甲、乙、丙、丁、戊5人中指定
  C.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人即丙担任
  D.由丙担任的前提是起诉时须经甲、乙、丁、戊4人共同书面授权
  【正确答案】 C
  【知 识 点】行政诉讼原告
  【答案解析】
  本题考查点是原告资格的确定。法律规定,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作为诉讼代表人。

  多项选择题
  甲市刘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乙市铁路公安分局给予拘留10天的处罚,刘某不服向乙市公安局申请复议,乙市公安局将处罚结果更改为罚款200元。刘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些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有(    )。
  A.乙市铁路运输法院
  B.甲市刘某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C.乙市铁路公安分局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D.乙市公安局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E.乙市中级人民法院
  【正确答案】 C, D
  【知 识 点】行政诉讼管辖的种类
  【答案解析】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复议机关乙市公安局改变了乙市铁路公安分局的决定,因此本案既可以由乙市铁路公安分局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乙市公安局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所有的专门人民法院均不能管辖行政案件,因此乙市铁路运输法院无权对行政诉讼案件进行管辖。本案中刘某不服的是复议机关乙市公安局作出的罚款200元决定,而不是乙市铁路公安分局给予的拘留10天的处罚,因此就不涉及原告所在地的特殊管辖的情形。故本题答案为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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