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初级经济法辅导之税收相关法律制度化(9)
发布时间:2012/6/11 22:13:30 来源:城市网学院 编辑:admin
第四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概念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国家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的一种税。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同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具体纳税人:
(1)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缴纳;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者实际使用人缴纳;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者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缴纳。
(二)征税范围
凡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不论是国家所有的土地,还是集体所有的土地,都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1、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地区,但不包括镇政府所在地所辖行政村,即征税范围不包括农村土地。
2、建立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以外的工矿企业则不需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3、自2009年1月1日起,公园、名胜古迹内的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例题】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下列单位中,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的有( )。
A、拥有土地使用权的集体企业
B、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公司
C、使用土地的外商投资企业
D、使用土地的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核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以上四项都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1)凡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2)尚未组织测定,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权证书的,以证书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应当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待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后再作调整。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率:有幅度的差别税额(定额税率)。
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规定如下:(1)大城市1.5元至30元;(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3)小城市0.9元至18元;(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提示:(1)每个幅度税额的差距为20倍。
(2)经济落后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降低幅度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财政部批准。
【例题】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是高额不得超过暂行条例规定最高税额的30%。( )
答案:×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算
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