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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初级经济法辅导之税收相关法律制度化(22)
发布时间:2012/6/11 22:25:56 来源:城市网学院 编辑:admin
  六、土地增值税的减免税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予以免税;超过20%的,应按全部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3、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4、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居民个人转让住房一律免征土地增值税。
  【例题】根据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有( )。
  A、国家机关转让自用房产
  B、工业企业以不动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
  C、房地产公司以不动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
  D、某商场因城市实施规则、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自行转让原房产
  答案:BD
  解析:(1)选项A:国家机关转让自用房产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2)选项B: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者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3)选项C: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不免征土地增值税;(4)选项D: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七、土地增值税申报程序、纳税清算、纳税地点
  (一)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程序
  1、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7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纳税人采取预售方式销售房地产的,对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税务机关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之后办理纳税清算后,多退少补。
  (二)土地增值税纳税清算
  1、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
  提示:区分“应当清算”和“可要求清算”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①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②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③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①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②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③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④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例题】根据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纳税人应当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有( )。(2010年)
  A、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B、整体转让未竢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C、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并完成销售的
  D、取得房地产销售(预售)许可证满2年尚未销售完毕的
  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核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对于取得房地产销售(预售)许可证满2年尚未销售完毕的,不用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取得房地产销售(预售)许可证满3年尚未销售完毕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本章小节:
  本章考题的特点:(1)考点较多,没每具体税种分值相对不大;复习主要掌握:各税种的纳税人、征税范围(税目)、计税依据、应纳税额的计算;熟悉:各税种的税率、税收优惠;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地点、期限。
  (2)重点难点较为突出,主要掌握房产税、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的应纳税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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