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单证员基础知识:出口信用证单证工作的基本环节
发布时间:2012/6/16 20:09:09 来源:城市网学院 编辑:admin
一、审证(受证)
信用证的审证包括银行审证和出口商审证:
①银行审证
银行审证侧重于:议付,即开证银行,保兑行,偿付行的资信,作风,态度的审查。还有付款方法,使用货币,利率,汇差等条款。
包括:A开证行资产的大小,根据〈银行家〉年鉴的排名次序前后。
B分支行的多少。
C银行历史的长短。
D经营作风的好坏。
E业务往来与关系等。
还有所在国的政治态度是否友好,信用证中是否有对我国歧视性条款,视具体情况而言。
②出口商的审证
出口商的审证则侧重于:交货期限,履约方面。如对货运条款,价格条件,运输方式,装运效期等条款进行审查。信用证的条款一定要与合约进行逐条核对,以确保货物能如期出运和安全收汇等措施,对不能接受的条款须及早提出修改。
审查时对资信较差的开证行要采取安全措施,如要求加列T/T付偿条款;要求偿付行确认付款;要求大银行对该信用证进行保兑;要求交付押金;要求分批出运,分批收汇,以减少风险等。
二、制单
信用证的制单,要求做到正确,完整,及时,简明,整洁。
1、正确
正确制单是外贸工作的前提,单证做得不正确就可能不能安全结汇。即所谓严格的“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其次是“单货一致”。而且要求所制的各种单据必须符合有关国际惯例和进口国的有关法令和规定。从银行的角度来说,他们只控制“单证一致”和“单单相符”;而对于出口商来说,则除以上三个一致外,还有一个“单货一致”需要严密控制。只有这样,单证才能真实代表出运的货物,确保履约正常,安全收汇。
2、完整
所交的单证必须是一套完整的单据,包括单证的格式、商品、文字、签章、背书等等。如一式三份,必须是一张正本加上二张副本单据。如果是要求一式三张正本,必须在单据上表明三张都是正本,并附有权签字人的手签或签章。信用证要求提供的单据和条款必须要全部做到,不能有遗漏、差错和误期等现象。
3、及时
进出口单据时间性极强,必须要在信用证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以保证整套单据的完整无缺。有一些单据需要办一定的手续,必须及时催办,防止误期。
4、简明
单据的内容应按合同或信用证要求和国际惯例填写,力求简明,切勿加列不必要的内容,以免弄巧成拙。但是对于信用证所要求的文字,必须要在单据中列明。
简化单证工作,不仅可以减少工作量和提高工作效率,而且有利于提高单证的质量和减少单证的差错率。
5、整洁
所谓整洁,是指单证表面的清洁、整齐、美观、大方;单证内容的清楚易认,一目了然。单证内容记述的简明,从某种角度上来说,反映了一个企业的业务水平。单证是否整洁,不但反映出制单人制单的熟练程度和工作态度,而且还会直接影响到出单的效果。因此,要求在制作单据时,单据格式的设计和缮制力求标准化和规范化,单证内容的排列要行次整齐、主次有序、重点突出、字迹清晰、语法通顺、文句流畅、词句简明扼要、恰如其分。制作单据时,不能在一份单据上多次涂改,如有更改处一定要盖校对章或手签。如涂改过多,应重新缮制单据。 [NextPage] 三、审单
信用证的审单,必须严格按照信用证的规定,具体来说,就是以发票为中心,逐条逐项进行审核,做到“单证一致,单单一致”。比方说,Documents must be presented to the bank after 15days after shipment date和Documents must be presented to the bank within 15days from the shipment date,之间就有不同的解释,不能有丝毫马虎。
四、交单
出口企业必须在信用证到期日之前将所有单据送交议付银行。
如果信用证规定“此信用证在中国境内任何银行有效”,那么,可将单据交出口商所在地的任何一家银行。但是如果信用证规定了“指定银行”,那么,就一定要送交该家银行。否则有可能增加出口商的费用或引发风险。
五、归档
进出口单证是外贸业务的重要文件,交单之后可能会出现退单、争议、拒付、索赔等现象的发生,因此每一套信用证都必须保持一份完整的副本单据归档,以备查询。编排一定要做好索引,以科学方法建立档案。
来证必须逐个登记,如信用证的号码、合同号码、开证申请人、开证行、总金额、装效期等。信用证的原件与修改,及有关单据都要有完整的存档和编号。
信用证结算方式的优劣程度
信用证结算的信用基础是银行信用,银行取代进口商成为第一性的付款人。从理论上讲,只要出口商履行了信用证规定的条款,那么银行就一定要付款,也就是说出口商通常能够收回货款。
因为有了开证银行所作的付款保证,进/出口商在与他们有关银行打交道时,每一个环节都可能得到银行的资金融通。例如,出口商在收到信用证后可以做“打包贷款”,交单议付时可以做“押汇”等。此一贸易融资,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资金周转的困难,促进了对外贸易的拓展。
有的国家存在着外汇管制,该国的一切进出口业务都必须报请外汇当局的批准,如果是信用证结算,则有可能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因为银行在开出信用证之前,必须征得外汇当局的批准。只要他们开得出信用证,也就意味着该项外汇管制政策已经通过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准。
显而易见,信用证结算的优点是十分明显的。但是任何一种结算方式都不是完美无缺的,信用证结算也不例外,其主要缺点有:
1、由于信用证结算方式纯粹是一种单据买卖行为,只要“单证相符”,开证行就必须付款,进口商也必须付款赎单。因此,进口商有可能得到与信用证规定完全相符的单据,但是并不一定能得到与单据条款完全相符的货物。
2、信用证业务中可能存在着欺诈。不良商人可能利用信用证进行不法活动,例如提供无货单据、假冒单据,这样的欺骗行为不是没有发生过。
3、进口商和开证银行可能无理拒付或者无力支付。
4、出口商在履行信用证条款时,有时由于种种原因,使得单证不符,导致开证行的拒付。
5、开证行为了降低风险,通常要求向开证人收取一定数量的押金,由于信用证结算周期比较长,该资金被银行长期占用。
6、开证手续过繁,收费过高等等。
“信用证”结算方式虽然有上述不足之处,但是由于银行承担了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已成为现代国际贸易结算影响最大、应用最广泛的结算方式,也为各国商人所普遍接受。 [NextPage] 一信用证业务中“软条款”的危害
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结算方式一直被认为是一种安全有效的结算工具。不少出口商认为,只要取得了不可撤销信用证,收汇就能得到充分保障。毋庸置言,信用证项下的进出口贸易结算方式,收款人安全收汇的前提是“单证相符”(TERMS ARE COMPLIED WITH),其意义就是,通过单据证明信用证中的一切条款已经被执行,收益人就可以从开证行收到货款。开证申请人取得了单据,也就取得了货权,从而达到了一笔交易的完成。对买卖双方而言,应该说都是很公平的交易。然而,信用证结算方式有时也会发生异化,主要表现形式为在信用证中加列“软条款”。
所谓“软条款”,就是指开证行在开立的信用证中加列某些条款,从而单方面解除了其保证付款的责任。由于这些“软条款”的存在,尽管出口方已经完成了买卖合同规定的义务,议付行仍可能根据这些“软条款”为理由而拒付,对于出口商和议付银行来说则无可奈何。有些“软条款”出口商是无法掌握的,或者根本办不到的,它使得信用证的付款保证成为空话。
二常见的“软条款”举例
最常见的“软条款”就是开证行在信用证上所列的条款,规定客检证需由客户派员检验,根据进口地或进口商的标准,并以各种方式的认可,始能生效。客户提供检验证书,原本是为了防止出口商提供的商品质量不符合同的要求,但是,有的开证人却使这些条款演变为进口商可以根据市场变化、自身资金的余缺、价格的起落随意拒收货物,强行压价,并使“单证相符”的主动权掌握在进口商手中,而违背了信用证业务的本意,即信用证各方所处理的是单证而非货物的初衷。
“软条款”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有时可能在单据上“做手脚”。例如,有一个信用证规定运输条款要求“海陆联运”,但是在提单条款上却要求出具“海运提单”,两者相互矛盾,使得受益人莫衷一是。还有这样一个例子,开证行在信用证在提单条款栏目,没有规定“被通知人”的名称,只是打明“被通知人”名称将以信用证修改的形式另行通知(NOTIFY PARTY WILL BE ADVISED LATER BY LC AMENDMENT)。受益人收到信用证后,不断与开证申请人联系要求提供被通知人名称,但是开证人一直不予答复。通知行也同时与开证行联系,对方均以开证人无答复为由,拒绝提供被通知人。由于装期迫近,受益人只得装船出运,提单的被通知人栏目做成空白,向银行交单议付。之后,开证行以修改书没有发出及提单未打被通知人为由拒付。
为了避免“软条款”给外贸企业带来损失,因此企业在收到信用证后,一定要与合同仔细核对,如发现信用证条款与合同规定不符时,应立即要求申请人修改信用证。严格的审证是保障安全收汇的基本条件之一。在实务中,现在仍有相当一部分企业以为信用证交易有银行的付款保证,而忽视了“审证”这道关口。等到货物出运,公司交单时才发现信用证中存在着不能接受或者根本做不到的条款,可是为时已晚。只好在银行议付时“担保”出单。此种情况所蒙受的意外损失案例不在少数。
因此,对于信用证中的“软条款”,银行中审证中一定要严格把关,逐一批注,提请公司洽商客户修改。但是也有银行从业人员经验不多,或者工作繁忙而疏忽了。那么外贸企业在审证中亦要特加在意。也有一些外贸企业对于银行审证的批注不太重视,因而实务中,相当多的“软条款”没有得到及时的修改,等到收汇时出了问题,再来找银行商量解决办法,造成了周折和费用的增加。
国际惯例的一般意义
在我们从事国际贸易和进行交涉时,所依据的是信用证条款和国际惯例。那么,什么是国际惯例,国际惯例的一般意义又是什么呢?
现代国际贸易和国际结算是依据法律法规来保障安全的。国际贸易存在的法律形式可以是各国的法律和法规,也可以是国际商会颁布的各种惯例、规则等出版物。各国的当事人处于不同的法律规范之下,一笔国际贸易业务中涉及到不同的法律规范带来的各种问题时,为了使国际贸易的实务、当事人的权责以及可能出现的纠纷有一种统一的解释,各方都需要遵守一种共同的操作规则,这就是国际惯例。经过长期的实践,这些惯例日趋完善合理,已经得到各国商界和银行的认同并采纳,成为指导和规范国际结算行为不可或缺的通行准则。通常使用的国际惯例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即《UCP500》)、《托收统一规则》等。在我们对外交涉中所依据的也正是这些国际通行的规则。
近年来,我国外贸事业迅速发展,进出口贸易逐年递增。但是也有的国家经济不振,市场起落,加之某些商人和银行信誉欠佳,危机此起彼伏。因而时有无理拒付、拖延付款,极少数甚至有欺诈行为的发生。因此,我们在制单中一定要合理的谨慎,稳扎稳打。在结汇中,如果发生了争议,一定要持理性、谨慎的态度,根据信用证条款和《UCP500》等国际惯例,进行有理有节的交涉。目的只有一个,早收汇,快收汇,安全收汇,加速资金周转,提高我国的整体商业信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