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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单证员基础知识:备货时间与所有权
发布时间:2012/6/2 15:47:47 来源:城市网学院 编辑:admin
  备货时间
  货物备妥时间应与合同和信用证装运期限相适应。交货时间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交易条件,倘有违反,买方不仅有权拒收货物并提出索赔,甚至还可以宣告合同无效。因此,货物备妥的时间,必须适应出口合同与信用证规定的交货时间和装运期限,并结合运输条件,例如船期,进行妥善安排。为防止意外,一般还应留有余地,适当提前。
  凡出口合同规定收到买方信用证后若干天内交货的,为保证按时履行合同,防止被动,应督促买方按照合同规定期限开到信用证。收到信用证后,还必须抓紧时间审核,信用证内容如与合同条款不符应立即要求开证人(买方)修改,认可后及时安排生产、组织进货和办理装运。
  至于是将合同货物全部一次装运,还是分期、分批装运,也必须按合同规定办理。一般理解是: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卖方必须将合同货物全部一次装运。
  但是,有时由于交易数量较大,为便于卖方备货、安排装运和适应买方使用或转销需要,在买卖合同中也可约定在一定期限内授权卖方酌情掌握是否分期分批装运,可在合同(信用证)中具体规定分期分批装运的时间和数量及方式。
  如有的合同在规定允许分期分批的同时,还明确规定分期分批的时间和数量,对此,卖方就必须按合同规定的分期时间和逐批数量装运。如果卖方对其中任何一期或多期不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买方就可根据合同条款和卖方违约的具体情况,要求损害赔偿和/或对某一期交货的合同宣告无效,或对该期以及今后未交各期的合同宣告无效。
  如果各批货物是相互依存的,不能单独用于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设想的目的,则买方可对已交和未交各期的整个合同宣告无效。
  例如,出售的是大型机械设备,按合同规定,设备的各部件分别装箱,分期交货,待各期交付的货物到齐后,在买方的所在地组装。如其中有一期未交付或交付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且又无法通过修理或替换来加以弥补,由于各期交付的货物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缺少了任何一期交付的货物部件,整机就无法组装,因而使买方无法达到订约时的预期目的,这样构成了对整个合同的根本违约,买方自可宣告整个合同无效。对已交的货物,买方也应有权退还给卖方,已付货款也可向卖方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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