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进出口货物免征关税?
1.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4.在海关放行前损坏的货物;
5.在进出境运输工具装卸的途中必须的燃料、物品和饮食用品。
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的货物,可以根据海关认定的受损程度减征关税。
法律规定的其他免征或者减征关税的货物,海关根据规定予以免征或者减征。
进出口货物放行后,发现少征或漏征税款应如何处理?
1.进出口货物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税款。但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海关可以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并从缴纳税款或者放行货物放行之日起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海关发现海关监管货物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应当自纳税义务人应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并从应交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少征或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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