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单证员基础知识:信用证的当事人
发布时间:2012/6/24 12:03:33 来源:城市网学院 编辑:admin
基本当事人有三个:开证申请人、开证行、受益人。此外还有通知行、保兑行、议付行、付款行、偿付行等。
1.开证申请人(applicant)。又称开证人(opener),申请开证的人,一般是买方。它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开证,交开证押金并及时付款赎单。
2.开证行(opening bank; issuing bank)。开立信用证的银行,一般是进口地银行。有权收取开证手续费,正确及时开证,负第一性付款责任,无追索权,但也有例外:在凭索汇电报和偿付行仅凭汇票对外付款时,开证行有权追索。
3.受益人(beneficiary)。 有权使用信用证的人,一般是卖方。它有按时交货、提交符合要求的单据、索取货款的权利义务,又有对持票人保证汇票被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4.通知行(advising bank; notifying bank)。受开证行委托,将信用证转递给受益人的银行,一般是出口地银行。它通常是开证行的代理行(correspondent bank)。卖方通常指定自己的开户行作为通知行。它负责鉴别来证的表面真实性,如果无法鉴别,则应告知受益人。
5.议付行(negotiating bank)。根据开证行的授权买入或贴现受益人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票据的银行。如遭拒付,它有权向受益人追索垫款。
6.付款行(paying bank; drawee bank)。开证行的付款代理,代开证行验收单据,付款后,无权向受益人追索。
7.偿付行(reimbersement bank)。它也是开证行的付款代理,但它不负责审单,只是代替开证行偿还议付行垫款的第三国银行。当开证行收到单据发现不符而拒绝付款时,可向索偿行(一般是议付行)追索。
8.保兑行(confirming bank)。应开证行请求在信用证上加具保兑的银行,它具有与开证行相同的责任和地位。它对受益人独立负责,在付款或议付后,不能向受益人追索。
9.转让行(transferring bank)。应受益人的委托,将信用证转让给信用证的受让人即第二受益人的银行。它一般为通知行、议付行、付款行或保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