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
2.换入资产以账面价值入账
(1)换入资产以账面价值入账的情形
不具有商业实质或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够可靠地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资产转让损益。
【例6】甲公司以库存商品换入乙公司的材料。换出的库存商品的账面余额为50万元,已提存货跌价准备5万元,公允价值60万元;换入材料的账面成本为55万元,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甲公司另支付运费1万元(假设运费不抵扣增值税)。假设甲、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17%,假设该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
①甲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借:原材料 4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0×17%)10.2
存货跌价准备 5
贷:库存商品 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0×17%)10.2
银行存款(运费,无抵扣) 1
②乙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借:库存商品 5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0×17%)10.2
贷:原材料 5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0×17%)10.2
(2)企业在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成本的情况下,发生补价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①支付补价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②收到补价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收到的补价并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广告合作:400-664-0084 全国热线:400-664-0084 Copyright 2010 - 2017 www.my8848.com 珠峰网 粤ICP备15066211号 珠峰网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