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单据与通知
a.如开证行授权另一家银行凭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 承兑汇票或议付,则开证行及保兑行(如有)有义务: (1)对进行偿付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汇票或议付的银行, (2)接受单据。
b.收到单据后,开证行或保兑行(如有的话)(或代表他们的被指定银行)必须以单据 为唯一依据,审核其是否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如果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不符,上述 银行可拒收单据。
c.如果开证行确定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不符,它可以完全根据自己的决定与申请人 联系,请其撤除不符点。然而,这样做并不能延长第13条b款所述时间。
d.(1)如果开证行或保兑行(如有的话)(或代表他们的被指定银行)决定拒收单 据,则其必须在不迟于自收到单据之日起第七个银行工作日结束前,以电讯,如不可能, 则以其他快捷方式,发出通知。该通知应发至从其处收到单据的银行(寄单行)。如直接 从受益人处收到单据,则将通知发至受益人。 (2)通知必须叙明因之拒收单据的所有不符点,并还必须说明银行是否留存单据听候处 理,或已将单据退还交单人。 (3)开证行或保兑行(如有的话)然后有权向寄单行索还已经给予的任何偿付款项及利 息。
e.如开证行及/或保兑行(如有的话)未能按本条规定办理,及/或未能留存单据等待 处理或将单据退还交单人,开证行及/或保兑行(如有的话)则开权宣称单据不符合信用 证条款。
f.如寄单行向开证行或保兑行(若被保兑)提出应注意的单据中任何不符点,或通知上 述银行关于该不符点,它已保留方式或根据赔偿书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汇票或 议付时开证或保兑行(若被保兑),并不因之而解除其根据本条文的任何义务。该保留或 赔偿书只是属于寄单行和被保留追索或开立赔偿书或为其开立赔偿书一方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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